2004年总第154期

无辜与无罪

无辜与无罪

时间:2004-03-23 12: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美国的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任何受到刑事控告(起诉)的人,在罪名未成立前是被假定无辜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证罪的负担,是放在主控者肩上的。但是,无罪(Not guilty)和无辜(Innocent)并不是同一回事。轰动一时辛甫逊案中,辛甫逊在刑事法庭的审判中被陪审团宣告无罪,在民事法庭的审判中被判处赔偿3500万美元。由此可看出,辛甫逊是无罪的,但不是无辜的。
  有这么一件事,一位妇女在美国开车,在不准转道的路上受到另一辆车的影响,被迫转了道。警察发现,给她开了一张违反交通规则的传票。当时,她准备赶快认罪罚款了事,所以,当警察截停她时,她实事求是地承认违章,并陈述了违章的理由。当时交警不理会,照样“抄牌”。她将此事对律师讲了,律师告诉她,你暂时不要认罪,到法庭上见法官,陈述你的理由。虽然法官相信警察多于被告,你别指望无罪,但你可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减轻刑罚,可能判你少罚点款,也可能判你上交通学校上课,那样就可以不留记录。如果走运,还可能出现一个完全幸免的结果。法庭审讯的那一天,法官手上的案件特别多。法官每次都传召当事警员和被告到庭前审讯。先由警员叙述当日被告违章的情况,然后被告可与警员对质,再由法官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尽管被告有申诉和对质的权利,但警方有详尽的记录,被告通常难以反驳警员“抄错牌”,所以十有其九被告被判有罪,只是法官可能同情违章理由而判轻一些。当法官审理到这位妇女的案件时,法官传唤警员,发现当事警员缺席,未到庭。法官立即当庭宣布撤销案件。警员缺席,没有证人证据,主控官没有提出罪证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就假定证据不足,案件就得撤销。这位妇女不是“无辜”,但是“无罪”。
  美国的刑事诉讼,强调给被告人申诉和对质的权利,而且是和主控官地位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即所谓给被控犯罪的人一个公平的审判。至于裁判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美国法官也很难断言。但美国法官以程序公正来保证裁决的公正,意识很强。表现在以上诉审中更为突出。其对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不予审理,只审理被控方的抗辩的权利是否得到无妨碍(阻碍)的行使,及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仅指处罚,而不涉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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