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5期

王怀忠案件的教训

王怀忠案件的教训

时间:2004-05-23 12: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腐败高官加以严惩,实在是大快人心。但我们回顾王怀忠的“成长”经历,却发现自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在其疯狂敛财的同时,却从安徽阜阳地委副书记,步步高升,直至安徽省副省长。

  作为一名党内高官落马,当首先要追查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未尽到把关、监督之职,但王怀忠又曾担任过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安徽省副省长,这些都是要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而且在当选之后还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述廉,显然,在这些过程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言人,也未尽到把关和监督之责。因此,我们认为王怀忠案决不能以其“被判死刑”、“伏法”而了结,而应当进一步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制度反腐上把好干部的任命、选举升迁关。

  按照现行的干部举荐办法,各级党委负有考察、推荐的责任,这关系到党的组织路线及制度建设的大问题,笔者暂不多说。从人大的角度考虑,我想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力度:首先对党委推荐的候选人,不能不加思考,惟命是从,“保持一致”,而应建立一套独立的对候选人的深入考察调查制度;其次,在选举时要严格履行职责,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庄严、慎重地投下自己的一票,不能随大流、盲从;第三,对“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述廉或报告工作,应实事求是地详加审议,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不能走过场;最后,凡人大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犯有严重错误,而人大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负连带责任。我想有这些措施作保证,也许人大真能行使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及时阻断王怀忠之流贪官的升迁路和发财梦,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民的侵损。□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