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6期

交办“审议意见”须规范

交办“审议意见”须规范

时间:2004-07-23 13: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为提高会议质量,克服“审了便了”的现象,推行交办审议意见的举措,无疑将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有的地方运作不规范,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使交办审议意见规范进行,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制作程序合法。少数地方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作为审议意见,将工作部门的调查材料改为审议意见,将会议纪要整理为审议意见,将主任会议的意见视为审议意见。以上“意见”都不是审议意见。何谓审议意见,一定要在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它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应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如果因会议时间短而来不及,可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交办。

  二、内容重点突出。审议意见的内容拟包括对某方面成绩的肯定,对问题的指出,对“改进”的建议,对办理的要求,但几个部分要有所侧重,不能平分秋色。讲成绩和问题要简单些,只要把事情说明确,对改进的建议要作为重点,这是审议意见的重要部分,对办理的要求笔墨不要多,但要具体,包括落实反馈的时限等。

  三、“建议”切实可行。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通过的意见,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办理部门因有这样那样的客观因素而办不了,那就失去其严肃性。所以,形成审议意见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可操作性。对那些确实困难多而办不了的,则不列入建议内容,对那些尽管有困难,但经过努力可以办的,应列入之中。

  四、督办严肃认真。审议意见如同“决议”一样,同样具有“强制性”。办理部门应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应严肃督办。一是审议意见交办后要组织力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二是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如发现办理不合要求的方面可组织“议题再审”,要求重新办理。三是对个别办理不力,且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要追究一定的责任,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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