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6期

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比

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比

时间:2004-07-23 13: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实现“主权在民”的目的而创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岁月磋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与封建主分享权力的政治要求,是资产阶级谋求走上政治舞台、掌握国家统治权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的产生,解决了当时政治统治上的一个难题,即当资产阶级少数人的统治代替封建主少数人的统治时,如何避免专制主义?这就是实行分权制衡。议会作为代议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资产阶级西方议会从它起步伊始,就标榜自己是全民民主,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的观点,但不管如何粉墨登场,实际上它仍是一种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的政治形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的议会,虽然同为代议机构,但其本质和内涵是有极大不同的。马克思和列宁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依然需要建立代议机构。鸦片战争之后,一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为了拯救中华民族,企图按照西方模式改变我国的国家制度。但历史证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在我国行不通,“三权鼎立”的议会制度也不适合中国国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伪宪制更是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国情和革命实践,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描绘了宏伟的蓝图,这是一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的一种新型政治制度。

  权力结构的设计不同

  这里所讲的权力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及其政治权力的构成形式。

  世界上虽然多数国家的政治制度有议会,但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渊源不同,因此,各国议会的权力结构设计不同。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机关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这种“三权分立”原则思想始于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他主张国家应当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使之彼此牵制、协调前进。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设计的,表现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能充分表达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单一议院。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监督等职能;行政机关是它的执行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在西方国家的分权体制中,司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著,不仅是三个权力中心之一,而且是国家宪政体制的“监护人”,具有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抗衡的能力。而在我国的体制中,司法部门不仅不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平起平坐,而且较之国务院的地位和作用也要小得多。

  组织结构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的组织结构大多由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等组成。国家议会设立委员会几个至几十个不等。以美国为例,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因副总统很少到位工作,因此,参议院要选出一位多数党的最资深议员担任临时议长主持参议院会议,行使议长之职。而实际上,参议院会议都由临时议长从多数党议员中挑出几位参议员轮流“坐庄”,一人主持一小时。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选举产生,为总统、副总统之后的国家第三号人物。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心,国会将其大部分起草、审议、监督工作交给委员会完成。国会两院的委员会有三类: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两院各下设15—20个常设委员会,主要进行立法工作。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一)人民代表大会,(二)县以上设立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结构组成力求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的合理配置。省、市以上人大设立5—7个专门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这种把代议机构分成两个层次的权力组织,在西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明显特点,它有利于克服“两院制”互相牵制干扰的弱点,扎实提高工作效率。

  职权有所不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但在法律地位、权力范围等方面却有很大差异。

  (一)从法律地位上看。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大多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议会是民意机构、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总统制国家,如美国。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与其它国家机关彻底分权,议会不能领导政府,政府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和政府、司法机关之间是相互制衡关系。二是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等。议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并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就是否信任政府有投票权,政府也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三是总统议会制也称混合型政府体制,如法国。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且具有最高性、全权性和唯一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既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的平衡关系,也不是相互制衡关系,而是产生和从属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从权力范围上看。除立法权外,西方国家议会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财政权。如美国总统每年提交的预算报告长达600多页,要经国会审议通过,且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连收、支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这项权力被形象地称为“钱袋子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最重要的手段。1994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一直拖到新的财政年度仍未能通过预算,结果政府因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权力,在西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

  运作方式有所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在具体运作中实行长期会议制,每年的大部分时间,议会都在开会审议。如日本国会的教科文卫委员会,每年从二月开始的对该口财政经费预、决算的审议会期长达126天,还可申请延期。从监督形式看,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采用个人分散视察、调研和监督的方式进行。从提交法案的审议看,许多国家还实行辩论制度,辩论又可分为自由发言、有组织辩论、简短辩论甚至冗长发言,然后再进行“一审”表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断会议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年春季开会一次,会期5—15天不等。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开会一次。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在平时,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组织代表集体视察、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对行政、司法机关开展执法评议、对人大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等多种形式,督促“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些有效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监督形式和做法,在西方国家是没有的。

  代表和议员有所不同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在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人员数量、享有特权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差异:

  (一)从选举方式上看。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上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如美国、日本;二是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三是任命产生,如德国;四是世袭制产生,如英国。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多年以来,由于竞选费用不断上升,美、日、法、意、比等国出现了金钱政权,导致了政治权力腐败。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是按区域及人员构成比例分配名额,分别由间接、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其选举费用由国库开支。

  (二)从构成上看。西方国家议员较少,是职业性的、专门的职务。如美国,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435人,按每州2人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100人。美国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35%,但当选议员的比例很少,美参议院直到1994年才有1名黑人当选参议员。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且绝大部分是兼职的,这也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的明显区别之一。全国人大有近3000名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200人左右。省、市、县、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各有几百名或几十名不等。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三)从任期上看。西方国家的上议院议员一般任期为6年,下议员为2—4年不等。如美国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每两年全部改选。又如日本,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其中半数),众议员任期为4年。

  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也有连任几届的。闻名遐尔的全国劳动模范、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农民申纪兰,从新中国建立至今,先后参加了1—10届全国人大会议,成了我国唯一最资深的全国人大代表,可谓国之瑰宝。

  (四)从义务看。西方国家议员主要有三条:一是忠于宪法;二是遵守议院的会议纪律和议会规则;三是私人财产公开,禁止受贿。在西方国家的理念看来,议员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应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选民罢免,否则,势必使议员唯命是从,局限于地区利益或某个集团利益。其实,这也为议员背弃竞选诺言大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义务有五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四是保守国家机密,五是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其中第五条就是与西方国家议员的主要差异之一。

  (五)从享有的特权看。西方国家议员主要享有三项特权:一是在议院内的发言免受追究的言论免责权,二是在议院开会和往返途中不受逮捕的人身免捕权,三是获得高额报酬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三条特权: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二是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三是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权依法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从以上中外代议制度诸多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客观地反映了各自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发展模式和自身特色,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我们应从国情实际出发,科学借鉴西方议会制度,积极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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