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4-08-18 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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