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4-08-18 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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