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4-10-18 08: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城市规划是通过对城市资源、环境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利用和调整,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2002年我市进行了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新一轮城市发展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绘制了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得到了加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城市规划越来越广泛地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龙头”地位日益显现。但是,我市城市规划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城市规划工作的立法滞后,不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城市规划的统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法律手段,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在新的形势下,城市规划工作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的方向发展。为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本《条例(草案)》,有利于依法治市,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有利于充分整合城市各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建设;有利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得到广大市民的监督,规范各项城市建设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城建环保工委与法制工委提前介入,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就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重点,《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进行研讨,听取和征求市(县)、区人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成考察组赴兄弟省市考察学习城市规划立法方面的经验。我们认为,经过反复修改,这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基本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建议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1.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镇组团规划”的顺序建议调整为“城市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这样规划的顺序比较科学
合理。为此,建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前后作调整,原来的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原来的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原来的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
  2.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四处的“单位”后面加上“或者个人”,与省办法的表述一致。
  3.第三十三条,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其他有关证照”前,应加上“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句作为前提条件,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时间顺序上一致。
  4.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城市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私人住房,”建议改为:“城市旧区范围内,个人不得占用空地新建私人住房,原有私人住房不得改建、扩建,”。
  5.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意思不清,容易造成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歧
义。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五十三条,因第五十二条修改后已包括其含义,建议删除。其他条序顺移。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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