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59期

办理建议不能缺乏“三种意识”

办理建议不能缺乏“三种意识”

时间:2005-01-05 08: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前些天,笔者编辑来稿。有不少稿件是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有这么一篇文章,很具代表性。某镇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土地租赁补偿标准,人大代表在实地调研后,认为老百姓的要求合情合理,于是在人代会期间数十人联名提出了议案,后被作为重要建议交政府办理。(将议案作为重要建议办理,缺乏法律依据,争论较大,本文不作讨论。)政府一位领导在建议上批示:这个建议提得很好,请镇人大抓紧调研,写出报告,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于是镇人大组织广大代表,深入田间地头,认真调研,写出调查报告。党委召开党委会,作出决定,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老百姓拍手称快,笔者也为人大代表拍手叫好,但如此办理代表建议 ,笔者感到困惑。

  在上文提及的事情中,建议办理的主体是谁?建议办理的程序是什么?应该是明确的。即镇政府作为建议办理的主体,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议提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按相关要求书面答复代表,并向镇人大汇报。而在这件建议的办理中,镇政府一位领导的批示,就混淆了主体,违背了程序,虽然最后通过党委作出决定的形式解决了问题,但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第一,政府领导缺乏“人大意识”的问题在基层依然普遍存在。那位在建议上批示的领导的“人大意识”就得打个问号。在他的批示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头脑中人大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产生政府和他这个政府领导的权力机关。所以他只对党委负责,而无须对人大负责。和这位政府领导有着同样想法的干部,在基层不是少数。

  第二,人大缺乏“自主意识”。镇人大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镇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主体,并不是政府领导一个批示就能支配的。在这件事情中,镇人大变成了政府的“执行机关”,代表充当了建议的提出者和办理者的双重角色,那建议的办理谁来监督?最后是事情圆满解决,掩盖了问题,但深层次上是留下了隐患。

  第三,党委缺乏“支持人大行使职权的意识”。问题的解决还是依靠党委的决定,而不是人大的决定。其实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人大可以也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但无论是政府还是人大,似乎都已习惯了由党委来解决问题。这种党委包揽政务的现象在基层“根深蒂固”。党委说了算,甚至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的模式,似乎被大家广泛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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