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59期

让他们同享这一片蓝天

让他们同享这一片蓝天

时间:2005-01-05 08: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山区检察院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外来人员管理工作要体现“市民化、人性化、亲情化”的指示精神,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外来人员中的失足青少年,杜绝歧视观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延伸和拓宽了未检工作的渠道,保护了外来人员中失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尽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新时期如何做好外来人员中的未检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切实转变执法观念。院领导引导办案人员充分认清: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外来人员日益增多,无锡市和锡山区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分别有146万和15万,均超总人口的1/3。这些人员广泛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为经济大局服务,务必在做好外来人员中的未检工作中实现“三个转变”:从过去视流动人口为“外来人”转变为“自家人”,把他们看作锡山区的新市民、新主人,使他们享受到“市民化待遇”;从过去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为“包袱”转变为教育挽救下一代的责任,进而影响他们的家人成为促进锡山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过去就案办案的工作思路转变为寓教育于办案中的人性化管理,使他们享受“亲情化服务”。二是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004年锡山区检察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41件54人,其中属外来人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件45人,占82.9%。在司法适用方面,对这类人员犯罪,我们同样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对于初犯、偶犯、从犯,有监管措施和教育条件的,我院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和免刑,法院均采纳了我院建议。其中,所涉及的3案4人,有1人被判缓刑,2人免刑;对于偶发性的2件财产型犯罪,有的建议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建议法院单处罚刑,我院的建议均被公安、法院采纳。如本市某学院学生顾某,2004年5月,因家乡同学遇困难向其借钱,碍于情面,其窃得同宿舍同学的信用卡后提取现金1400元借给同乡同学。案发后,顾某即投案自首,退出所有赃款,并深表悔意,我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顾某已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从事电脑管理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审理方式。针对外来人员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改变传统的纠问式的审理方式,试行了圆桌型座谈式的审理方式。2004年8月5日,我院与法院共同商定,对罗某(原籍贵州安顺市)、杨某(原籍重庆)盗窃案试行圆桌型座谈式的审理,不严格区分法官席、公诉席、被告席,受审的两被告不使用械具,法警适当远离圆桌,取得了较好效果。

  锡山检察院准备近期通过与社区、乡镇、学校联系,深入到外来人员的集中区域,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建立联系点,组织外来人员加强对自己子女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市民”中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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