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61期

试论人大工作的专业性质与专业精神

试论人大工作的专业性质与专业精神

时间:2005-05-05 09: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人大工作的专业性质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而人大则代表人民行使这种管理权。也就是说,人大工作是一项属性很强的管理专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大工作这门管理专业的内涵是:
  (一)管理主体: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主体、权力主体。各级人大依照民主集中制,把人大代表的普遍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管理客体: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使其勤政、良政、廉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管理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对本级国家事务管理权的行使,有特定的途径和方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俗地说,这两个“会”,是人大权力的载体,是“权力”会议:组成人员通过“议”、“决”的方式,表达人民意愿,决定大政方针。除了这两
个会议,人大的其它组织和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而这两个会议的管理权限和职能,也不是“半斤、八两”的同等关系:人代会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常委会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常委会的工作要对人代会负责,要向人代会作出报告并接受审查。
  (四)管理职能:行使好四项职权。人大是凭借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因此,行使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是人大发挥国家职能作用的关键所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树立严肃的国家权力、国家职能观念,从实际出发,积极、正确、负责地行使好法定职权。既要防止越权行为,又要防止“不作为”行为。就当前许多地方的情况看,后一种倾向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更多、更大。这是人大管理职能的失职行为。
  (五)管理职责:保证本行政区域国家权力属人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各级人大的根本职责。在我们国家,人民民主和人民权力,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间接方式而实现的。而这种“间接方式”的真谛,是便捷而又真实地表达人民的民主意向和权力意愿。也就是说,人大对本级国家权力行使的价值取向,必须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效地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国
家权力属人民所有”的宪法原则,使人民真正地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六)管理机制:公民参与机制、大事决策机制、审事议人机制、反馈落实机制。人大要担负起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重任,一要靠根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提升人大地位、作用的平台;二要靠各级人大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包括公民参与机制、大事决策机制、审事议人机制、反馈落实机制等,以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生活中的决策性作用。
  (七)管理效率:有议、有决、有行。人大实施对本级国家事务的管理,涉及的内容面广量大,但是工作不能满足于“面广”、“量大”上,人大工作要崇尚实在、实际、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听过了”、“看过了”、“知道了”。人大工作的效率,就是人民群众的福音。效率主要是指:有议、有决、有行。就是说,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大一定要审议,“少一事不如多一事”;对于所审议的重大事项,不能搞“听所”、“说说”走过场,而要抓住其中的关键性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可操作的决定、决议;凡是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见到结果。如若不然,则应通过视察、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途径加以监督、鞭策。
   管理评价:人民是不是满意。亲民、爱民、为民,是人大依照法律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人大为此进行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客观标准,并以这个标准衡量、评价人大的工作。要建立一套民意信息采集制度,以民声、民意、民心作为人大开展工作、检查工作的一面“镜子”,真正使人大贴近实际、贴近社会、贴近人民群众,真正使人大成为人民的权力机关。
  人大工作的专业精神
  现代专业精神,是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产物,也是工业社会、现代社会民主的产物。
  什么是人大工作的专业精神?人大的专业精神是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任务密切相关的。这就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无私无畏精神;坚持原则、坚持法制的刚正不阿精神;人民利益为先、全局利益为重、和谐发展为上的民本第一精神;积极问政、大胆参政、集体议政的群策群力精神;有议、有决、有行、有果的求真务实精神;业功于效、绩显于精的爱岗敬业精神。
  人大的专业精神体现到工作中,可以用一句话作个归纳,那就是:亲民为民一本经,民主法制两手硬。“一本经”:人大要把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一本“真经”,诚心诚意地“念”,自觉自愿地“念”,自始至终地“念”。“两手硬”:人大要在民主、法制两方面,做到道理硬、功夫硬、效果硬。
  为什么要把亲民为民作为人大的一本真经?这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决定的:人大是人民的权力机关,必须亲民为民;人大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追求;人大是人民的国家政权,必须充分发挥其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念好了这本“经”,人大的专业精神就从全局上体现出来了。
  为什么要强调民主法制两手硬呢?这是由人大的主体工作任务决定的。首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各级人大的一项硬任务。因为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不断拓展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因为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不断增强国家生活的活力、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推动力。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人大的题中之义。人大凡事必讲法,凡事先讲法,凡事都依法。法治、法制是人大的工作准则。因此,推进法制便成了人大的硬任务、硬功夫。真正做到民主法制两手硬了,人大的专业精神就从本质上体现出来了。应该承认,目前许多地方人大,悉心求真务实,积极行使职权,认真探索规律,人大专业精神正在聚积和光大。但是,从总的方面看,人大的专业精神研究、培植、发扬得还不够。比如,有的地方人大,不是想方设法种好人大自己的“田”,而是接受党委分工去耕政府、“两院”的“地”;有的地方人大,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担心矛盾粘上手而不出手;有的地方人大,对于影响民生、民利、民权的一些突出问题,只是象征性地问一问、听一听、说一说;有的地方党委,对于一些紧要问题,不顾“民主”、“法制”程序就作出决定,人大见状不反映、不建议,而是顺水推舟,听之任之;有些地方的人大工作重点,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兴趣、爱好、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些地方人大,面对出了“格”的政府行为、歪了“道”的司法行为,监督“情面难却”,决心难下;有些人大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额外负担”,把代表的职权不放心上,对人民群众的呼声不关痛痒,;有些人大机关干部,“上班一杯茶,上网加聊天。休息一圈牌,下棋加聊天”,而业务学习不努力,岗位工作不钻研,服务代表不尽心,以致一些地方人大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软、懒、散”状况。
  树立和发扬人大专业精神树立和发扬人大专业精神,是一项长时间、系统性的工作。当前,从“硬”的方面讲,要努力提升人大职业功能;从“软”的方面讲,要大力发扬人大敬业精神;从组织层面讲,要着力改革人大代表构成。
  第一,努力提升人大的职业功能。
  强化权力会议职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的权力会议。开好这“两会”,是人大一切工作和活动的中心。“两会”的职能,就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审议、决定国是、大政,监督、推动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要聚精会神地、有实有效地开好“两会”,把这“两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好,把“代表人民当家作主”从现实生活中真正体现出来。
  强化人大工作职责。包括主任会议的职责和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职责。主任会议不是权力组织。但是,开好主任会议,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对于落实人代会的决议决定,对于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意义重大。必须把主任会议组织好,充分发挥其在人代会与人大常委会之间、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人大机关各工作委员会,是权力机关的参谋、助手,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发挥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部门工作为人大“三会”、“四权”服务的质量。
   强化人大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有实实在在的工作要求。要不断增强代表的职务、职位、职权、职责意识,使各级人大代表在其位,谋其政,出其力,展其才。
   强化人大干部职守。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和人大机关干部,都应明确自己的职守,发挥好人大国家机器的动力源和螺丝钉作用。领导干部职守的标尺是:业功于效  团结、带领人大组成人员,为人民说实话、办实事、见实效;机关干部职守的标尺是:绩显于精  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精通,相关的人大运作程序精明,送呈的文书、材料精巧。
  第二,大力发扬人大的敬业精神。
  有代表说:“人民把我推选到代表人民的岗位上,我要尽心尽力服务于人民”。这种敬业精神,值得称颂。无论是人大组成人员,还是人大机关干部,都应该兢兢业业,从业敬业。
  弘扬职位道德:谋事为公,勤政为民。
  增强民本意识:民意为天,民利为重,民主为要。
  确立法制观念:凡事以法律为准绳,凡事以法治为先导。
  扩张知识能力:用知识之能来认识问题,用知识之力来解决问题。
  提高服务水平:当好参谋,为人大行使职权出“金点子”;当好助手,为代表执行职务当“孺子牛”;当好公仆,为人民生活安康当“代言人”。
  第三,着力改革人大的代表构成
  人大工作是一项管理国家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大工作必须发扬国家权力机关的专业精神。现在的问题是,从事人大这项事业的主体,绝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员,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认为,中国的五级人大,不管是现在还是不久的将来,都不可能全由专职的代表来组成代议机构。但是,可以逐步地增加专职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的数量,由国家支付其工资,使他们专门从事人大工作,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次,兼职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虽然不能在时间上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但是应该腾出一部分精力来做好人大工作,特别是要从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或自己熟悉的行业、知识领域入手,结合全局进行深入调查、悉心钻研,然后提出政见。这等于是兼职的代表从事了专业的工作,发扬了专业的精神。其实,这样的要求对绝大多数代表来说并不算过高,因为现在的人大代表,多数是某一方面、某一部门的领导、行家,都有一专之长, 完全能够凭据此“长”,击点时弊,深入议政,必定能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另外,对于那些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大代表来说,也可以发挥自己身处基层、了解社会弊端、清楚群众疾苦的“长处”,把群众的呼声、心愿、意见,直接反映给国家机关。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各有所长,都可以扬自己之所长、避从政时间之所少,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方面作出贡献。
  再次,要逐步改革人大代表的构成。代表数量要适当减少,代表精干才能议出深度,议出质量;代表质量要逐步提高,要从人大的职能出发挑选代表,不能把“代表”当作“荣誉”、当作“安排”赐予某人;代表选举要逐步放开,要从增强代表责任感出发,通过毛遂自荐、竞选等方式,好中选优,把真正想为、真正能为人民说话、办事的人“举”到国家权力机关去。
  最后,要搞活代表组成、履职机制。应该允许那些不想干、不会干或遇到特殊困难不便干的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应该坚决依法罢免那些违法犯罪者的代表资格;应该对那些动不动就缺会、无故不参加代表活动、只做“和尚”不“撞钟”的代表进行规劝,如果规劝无效,应提请选区(或选举单位)决定是否罢免其代表职务;应该把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公诸于媒体,同时建立代表向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使人大代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