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5-10 1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必要性
  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健全我市农业机械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农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8日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两年多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依法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秩序,发展我市的农业机械化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后,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无锡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我市的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秩序:
  1.农业机械目前已在农村广泛应用,广大农民使用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等工作,2004年农机化经营总收入达4亿元。特别是近几年,以高性能联合收割机为代表的现代农机装备在农村得到普及推广。农业机械已成为农民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活质量、帮助劳动力转移、增加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载体。而农业机械的维修是实现农业机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实现农业机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运行。与其它机械不同的是,农业机械的作业环境差,农时要求紧,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和作业质量,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如果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达不到要求,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更大;而由于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不高,留下农业机械运行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且难以挽回,农民不但不能靠农业机械增收,反面会背上负担。因此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农民增收创造有利的条件。
  2.我市的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迅速,至2004年末,我市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达88%,在国内居领先地位,农业机械总动力达145万千瓦,拥有各类农业机械27.87万台套,农业机械原值10.48亿元。装备精良的农业机械客观上需要有一批过硬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人员,来保障农业机械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而通过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企业规定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厂地等措施,是提高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和人员素质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我市的农业机械保有量高,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多,从业人员多,且大多分布于全市的农村、乡镇及部分街道。有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缺乏,随意性较大,开业和歇业不受约束,修理质量差,收费价格及违规违法经营得不到有效监督。通过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行为规范的立法,才能规范农机维修者的经营行为,为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提供保障,有效防止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坑农害农、危及农业机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农业生产问题的发生,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经济秩序。
  4.农机维修点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件拼改装整机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单后轮改为双后轮、增加传动比、加大车箱等改装,给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超速、超载提供了条件,从而将直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极大。而对这类行为的查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5.制定无锡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地方性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保对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人员管理有法可依,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农业机械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这对我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起草经过
  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该项目列入市人大2005年立法计划后,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组织力量进行起草和调研,形成送审稿后,市政府广泛征求了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上级农机部门和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就有关的条款与相关部门进行商洽,并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关于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和农机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申请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相应等级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是按照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的第177项行政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而设定,通过对维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认定和发证,确保农机维修企业的整体素质,也是规范农机维修行业的需要。对农机修理工实行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农机维修工作,是贯彻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举措。农业部农人发〔2000〕4号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1999〕141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农机修理工均列入目录中。
  2.关于设定审验的问题。
  《条例(草案)》对维修企业规定每2年进行一次审验,并规定审验的合格条件。这是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审验,方可发现、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农业机械维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对审验作了规定,并参照了外地的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3.关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对“利用维修配件、报废机件和旧机件拼、改装整机;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农业机械;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行为的处罚。目前,我市擅自拼改装变型运输拖拉机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经多次检查、整治,但均未得到有效的扼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文件,明确规定对非规范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拖拉机禁用,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从而增加了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强化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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