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5-06-30 13: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地方立法规划之后,城建环保工委和法制工委就积极介入,提前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项洪方、王金大曾先后多次带领工委同志开展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们广泛听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为《条例(草案)》的一审工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6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6月14日,城建环保工委和法制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现将我委对该《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我市水上交通航道网十分发达,水上交通运输发展条件得天独厚。近年来,我市水上交通运输业仍以较快速度发展,繁忙的水运为无锡乃至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实际情况,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操作性,充分利用水上运输各种资源,科学合理地提高水上交通运输效能,控制水上交通出现大规模的堵档和水上交通事故,制定《条例(草案)》是非常必要的。
  经过反复修改,这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能结合我市实际,内容涵盖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在部分条款中融合了我市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和运作方式,在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经我委审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项(一)中“船舶证书”后应增加“或船证不符”的内容。修改为“(一)无船名、船籍港、船舶证书或船证不符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船证不符”、“一船多证”、“大船小证”和无船验证书等船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屡见不鲜,给水上交通安全留下许多隐患。
  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后应增加一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救助措施。”
  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在“应当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后增加“和有关救助机构”,在“不得擅离事故现场”后舍去“事故船舶和浮动设施”。修改为:“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救助机构报告,不得擅离事故现场,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并根据有关情况……”在“根据”两字后增加“影响航行安全等”。修改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并根据影响航行安全等有关情况可以对违章船舶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暂扣船舶适航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禁止离港、解除动力,驶向指定地点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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