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动态

关于制定《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6-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并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其审查程序由接受备案的机关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作出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四川省、福州、太原、石家庄等地的人大常委会也有相关规定。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为重要参照,吸收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有益经验,同时着重研究了我市人大常委会在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点,力求使该工作程序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政府规章的备案。草案第四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明确了规章备案的时限和要求。第五条按照现行的公文流转程序,规定政府规章备案的接收、登记、存档和分送,由办公室负责。分送范围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以便于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政府规章备案的全面情况和有关工作机构做好下一步的审查工作。
  2.关于被动审查为主的原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一般都采取被动审查为主的方式。也就是说,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然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相关政府规章按照确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草案第六条)。这样规定比较切合实际。况且,在政府规章具体实施前进行字面的、抽象的审查,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同时,草案也未排除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备案的政府规章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审查(草案第七条)。
  3.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我市人大只有法制委员会一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委员会都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承担着法制委员会具体日常工作的职责。为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提请,对政府规章进行统一审查。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在审查工作中,草案确立了工作机构审查与法制委员会审查两道审查环节。一是,对于根据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的审查要求,由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对于根据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必要时由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二是,有关工作机构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后,认为政府规章有草案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查(草案第十条)。确立两道审查环节的目的是为了既发挥有关工作机构的专业优势,同时又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4.关于审查的内容和审查结果的处理。法制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对政府规章的审查针对五个方面进行(草案第八条)。这五个方面是《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几种情形。法制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都是以政府规章是否存在这五种情形作为审查的内容。工作机构审查认为政府规章有这五种情形的,应当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查(草案第十条)。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有这五种情形的,可以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反馈处理结果(草案第十二条);如果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政府规章的议案(草案第十三条)。撤销整个政府规章的做法是比较严厉的措施,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是否自行修改部分内容,这样较为灵活,也比较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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