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62期

人大代表之痛

人大代表之痛

时间:2005-07-08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5年3月28日,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因酒后驾车撞人致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侯建军死刑。至此,该案已基本结束,但笔者的心情却十分沉痛:省人大代表怎么会与犯罪、杀人联系在一起?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一名人大代表可以说是“万千宠爱集于一身”,少则代表几百人(乡、镇人大代表),多则代表几百万人(全国人大代表),可见其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犯罪,严重的违法行为;杀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者、杀人犯,因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历来为社会所不容、被法律所严惩。
2005年3月28日,“省人大代表、犯罪、杀人”,本来没有任何联系的名词,就这样十分矛盾地集于一人之身:侯建军!作为省人大代表,因故意杀人站到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敌人,这是多么强烈的反差!这是对人民意志多么强烈的亵渎!这是对人民感情多么强烈的冲击!这样的人怎能代表人民?
  也许并非巧合。年初,在侯建军案之前,出事的有山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他大闹机场并动手打人;5月10日,在侯建军案之后不到两个月,还有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陈立军,他大叫:“我是人大代表,是警察监督员,警察算什么!”
  多么令人痛心的人大代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径竟这样恶劣!他们竟这样辱没人大代表称号!
  客观而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相对于人大代表总体来说,实属极个别、极少数,应该是“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粥”,但就是这极个别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痛定思痛,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呢?
  首先要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先后出事的王廷江、侯建军、陈立军,他们身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是老板而当选人大代表,当选人大代表后,就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为非作歹。另据报道,部分地方领导为加快经济发展,向老板承诺:好好干,到时给你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也许这样露骨承诺的只是少数,但各地人大代表中老板级人物越来越多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此,笔者并不是说老板就不能当人大代表,只是强调:如果简单地把对经济贡献大的人推选为人大代表,甚至把人大代表作为对老板们的奖赏,为富不仁者就可能混进人大代表队伍中来,继而就会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伤害人民!
  其次,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经常性法制教育。作为人大代表的“娘家”——人大常委会,既要重视纠正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案件,也要重视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毫无疑问,侯建军出事后,依照法定程序其代表职务已被停止,这样的救济虽属必要,但这样的决定是不是太迟了?如果人大常委会仅仅只满足于事后作这样的决定,对人大代表、人大工作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各地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利用多种途径对代表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守法意识,防止他们违法犯罪,这既是对代表关心的体现,更是对人大工作负责的做法。
  第三,人大代表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已是老调重弹,但很有弹之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综观侯建军案,侯建军本人应对其罪行负全部责任。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法外特权,没有法外特人,侯建军的罪有应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王廷江、侯建军、陈立军,公众心中挥之不去的痛,但愿这样的伤痛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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