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和谐——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南长区法院二三事
共享和谐——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南长区法院二三事
时间:2005-07-08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早在1994年,地处无锡老城区的南长区法院就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合议庭”。10多年来,合议庭的法官精心审理每一起涉残案件,尽心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使残疾人群体和正常人一样,同建“和谐”,共享“和谐”。
民事篇
南长区法院“残疾人合议庭”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残疾当事人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他们遵循就近、就地、就便与优质、优先、优惠的原则。同时,针对一些肢体残疾的当事人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等方式,以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根据涉残案件登记台帐所反映出的情况,重大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统一协调、部署,在立案中加强对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高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审理中依法简化诉讼程序,以减轻残疾当事人的诉累,并为一些案件的残疾当事人免费聘请辩护人或哑语翻译;在执行中,贯彻优先考虑残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残疾人合议庭”曾经审理过一起拆迁纠纷,被拆迁户家中有一名整日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法官积极与拆迁公司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过了好几个月,这位残疾被告人来到法院,找到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述说了自己的难处。原来,她搬进了新房之后,虽然是底楼,但从楼道大门进入自家的房门有三级台阶,轮椅不能顺利进出。她想在自家的朝南院子的围墙上开个门,曾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但都未批准。希望法官能帮她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残疾人合议庭的法官来说,案件的审理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法官冒着烈日,多方奔走,最终取得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批准在院子的围墙上开个门,并且在绿化道上开辟一条通道。这位残疾人事后这样说:“我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的态度来找法官的,案件已审结了,法官并没有轻易地敷衍我,而是真心实意帮我解决问题,真是太感谢法官了”。因为合议庭的法官知道即使案件判决是合法公正的,但是不能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那样的判决也是不成功的。
执行是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环节,审监是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监督环节,法官们为此更是竭尽所能。前不久,在搬运货物工作中身受重伤后落下终身残疾的李某,从南长区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4万元补偿款时,激动地说:“南长法院的残疾人合议庭果然名不虚传,它真正为我们残疾人撑起了保护伞。”外乡人李某与妻子来锡多年,长期在一家纺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在一次搬运中李某被吊车砸伤了脑子,失去了劳动能力。后李某为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便将运输队与纺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由运输队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在执行中,运输队的负责人死亡,李某的权益难以兑现,生活陷入了绝境。 2004年,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法官详细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原审各方面当事人的教育工作,讲明原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李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出发,积极与纺织公司进行联系,共同探讨解决李某实际生活的途径。后经反复协调,终于得到了纺织公司的支持,由其一次性补偿李某4万元。
刑事篇
残疾被告人,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群体,刑事审判必须坚持人权保障和教育感化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主要是聋哑人,尤其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公交车扒窃和抢夺上,以团伙作案居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给我们安定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安全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南长区法院的法官们注重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人权的实现,特别在保护他们的辩护权上,对于聋哑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他们委托辩护人,对于聋哑人为其聘请翻译,保证他们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特别在庭审中享有充分的辩护、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十年来,共为300余名聋哑人委托了律师和翻译,援助费用达5万余元。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残疾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法官们加强对残疾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庭审教育功能。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想方设法与其家里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工作,敦促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于长期与家里失去联系的聋哑人,在刑满释放前提前通知家属按时把他接回家,防止他继续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法不容情,刑事审判尤其如此。但在处理犯罪的时候,法律的执行也会因遇到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一时陷入僵局。南长法院的法官们对惩治犯罪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妥善的处理。35岁的黄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关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黄某不具备缓刑的条件。但其丈夫几年前因吸毒得病离开了人世,留下了一个17岁的男性低智能儿和10岁的女儿,黄某的父母和公婆也都不在人世了,其他亲属也并不愿意接纳两个孩子。如果判处实刑,这两个刚刚失去父亲的无辜的孩子,又将失去母亲的关爱。由谁来承担教育、抚养孩子的责任?法官必须寻找两者的平衡点——既要惩戒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保护少年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该院刑庭及时向区政法委汇报,南长区委和区政法委高度重视,召开法院、公安、民政部门、街道的协调会,由于两个孩子的情况不属于福利院接收的条件,最后通过区政法委向市政法委汇报,与市民政局协调,两个孩子被妥善安置在了市福利院,保障了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学习。父母的过错毁了一个家庭,使孩子的成长陷入绝境,社会的关爱却拯救了无辜的孩子,使他们重获生活和学习的保障。
行政篇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劳动者也是社会的弱者,那么对于劳动致残的人来说,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必须给予他们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当然,保护残疾人权益和保护依法行政有时会产生矛盾,当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无助的劳动者就会求助于法院。南长区法院的法官们知道,劳动致残者身体损伤落残后,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找到法院,走上诉讼这最后一条维权道路,就是在寻求最后的一线希望。只有把握保护残疾人权益与保护依法行政的最佳契合点,才能使劳动者、残疾人这一双重弱势身份群体的权益达到实现的最大化。
陆海荣是某电机公司的职工。2004年4月30日中午,他去公司食堂吃饭,没想到食堂地滑,让他后脑着地滑了一跤,造成脑挫伤,颅底骨折,成了残疾。5月,电机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月,劳动部门认为陆海荣在食堂滑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陆海荣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后认为在食堂吃饭不属于工作内容,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内容,维持了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陆海荣最终向法院伸出了求助之手,面对无奈的陆海荣,法官们一边安抚陆海荣,一边与行政部门商讨对法律的理解,最终以严密的说理作出了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部门重新对陆海荣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上这样写道:吃饭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工作原因,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事故的国家标准即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陆海荣在食堂吃饭时受伤,是由于食堂地滑所致的意外事故。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民事篇
南长区法院“残疾人合议庭”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残疾当事人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他们遵循就近、就地、就便与优质、优先、优惠的原则。同时,针对一些肢体残疾的当事人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等方式,以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根据涉残案件登记台帐所反映出的情况,重大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统一协调、部署,在立案中加强对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高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审理中依法简化诉讼程序,以减轻残疾当事人的诉累,并为一些案件的残疾当事人免费聘请辩护人或哑语翻译;在执行中,贯彻优先考虑残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残疾人合议庭”曾经审理过一起拆迁纠纷,被拆迁户家中有一名整日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法官积极与拆迁公司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过了好几个月,这位残疾被告人来到法院,找到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述说了自己的难处。原来,她搬进了新房之后,虽然是底楼,但从楼道大门进入自家的房门有三级台阶,轮椅不能顺利进出。她想在自家的朝南院子的围墙上开个门,曾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但都未批准。希望法官能帮她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残疾人合议庭的法官来说,案件的审理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法官冒着烈日,多方奔走,最终取得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批准在院子的围墙上开个门,并且在绿化道上开辟一条通道。这位残疾人事后这样说:“我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的态度来找法官的,案件已审结了,法官并没有轻易地敷衍我,而是真心实意帮我解决问题,真是太感谢法官了”。因为合议庭的法官知道即使案件判决是合法公正的,但是不能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那样的判决也是不成功的。
执行是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环节,审监是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监督环节,法官们为此更是竭尽所能。前不久,在搬运货物工作中身受重伤后落下终身残疾的李某,从南长区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4万元补偿款时,激动地说:“南长法院的残疾人合议庭果然名不虚传,它真正为我们残疾人撑起了保护伞。”外乡人李某与妻子来锡多年,长期在一家纺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在一次搬运中李某被吊车砸伤了脑子,失去了劳动能力。后李某为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便将运输队与纺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由运输队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在执行中,运输队的负责人死亡,李某的权益难以兑现,生活陷入了绝境。 2004年,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法官详细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原审各方面当事人的教育工作,讲明原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李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出发,积极与纺织公司进行联系,共同探讨解决李某实际生活的途径。后经反复协调,终于得到了纺织公司的支持,由其一次性补偿李某4万元。
刑事篇
残疾被告人,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群体,刑事审判必须坚持人权保障和教育感化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主要是聋哑人,尤其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公交车扒窃和抢夺上,以团伙作案居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给我们安定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安全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南长区法院的法官们注重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人权的实现,特别在保护他们的辩护权上,对于聋哑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他们委托辩护人,对于聋哑人为其聘请翻译,保证他们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特别在庭审中享有充分的辩护、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十年来,共为300余名聋哑人委托了律师和翻译,援助费用达5万余元。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残疾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法官们加强对残疾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庭审教育功能。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想方设法与其家里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工作,敦促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于长期与家里失去联系的聋哑人,在刑满释放前提前通知家属按时把他接回家,防止他继续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法不容情,刑事审判尤其如此。但在处理犯罪的时候,法律的执行也会因遇到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一时陷入僵局。南长法院的法官们对惩治犯罪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妥善的处理。35岁的黄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关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黄某不具备缓刑的条件。但其丈夫几年前因吸毒得病离开了人世,留下了一个17岁的男性低智能儿和10岁的女儿,黄某的父母和公婆也都不在人世了,其他亲属也并不愿意接纳两个孩子。如果判处实刑,这两个刚刚失去父亲的无辜的孩子,又将失去母亲的关爱。由谁来承担教育、抚养孩子的责任?法官必须寻找两者的平衡点——既要惩戒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保护少年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该院刑庭及时向区政法委汇报,南长区委和区政法委高度重视,召开法院、公安、民政部门、街道的协调会,由于两个孩子的情况不属于福利院接收的条件,最后通过区政法委向市政法委汇报,与市民政局协调,两个孩子被妥善安置在了市福利院,保障了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学习。父母的过错毁了一个家庭,使孩子的成长陷入绝境,社会的关爱却拯救了无辜的孩子,使他们重获生活和学习的保障。
行政篇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劳动者也是社会的弱者,那么对于劳动致残的人来说,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必须给予他们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当然,保护残疾人权益和保护依法行政有时会产生矛盾,当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无助的劳动者就会求助于法院。南长区法院的法官们知道,劳动致残者身体损伤落残后,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找到法院,走上诉讼这最后一条维权道路,就是在寻求最后的一线希望。只有把握保护残疾人权益与保护依法行政的最佳契合点,才能使劳动者、残疾人这一双重弱势身份群体的权益达到实现的最大化。
陆海荣是某电机公司的职工。2004年4月30日中午,他去公司食堂吃饭,没想到食堂地滑,让他后脑着地滑了一跤,造成脑挫伤,颅底骨折,成了残疾。5月,电机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月,劳动部门认为陆海荣在食堂滑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陆海荣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后认为在食堂吃饭不属于工作内容,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内容,维持了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陆海荣最终向法院伸出了求助之手,面对无奈的陆海荣,法官们一边安抚陆海荣,一边与行政部门商讨对法律的理解,最终以严密的说理作出了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部门重新对陆海荣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上这样写道:吃饭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工作原因,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事故的国家标准即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陆海荣在食堂吃饭时受伤,是由于食堂地滑所致的意外事故。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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