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62期

建设“责任人大”

时间:2005-07-08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权力、国家生活构建了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责任链”:人民选举组成了人大,人大及其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人大选举组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后者必须向人大负责;人代会闭会期间设立了常委会,后者必须对人代会负责。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赋予人大多项职权,却没有设定严密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目前人大工作中“权责不等”的状况;法律规定了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主动向人大负责。这种状况,与人大制度的要求相悖,也与政治文明、执政文明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把建设“责任人大”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这些年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已开始执行“官员问责”制度。如中共中央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政府作出了官员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符合公共行为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处于明确的“责任状态”,也就是说,官员的权力都是有限的,有其较为明确的边界;官员的责任也都是有限的,也有其明确的边界。
  相比之下,人大在这方面明显滞后了。国家权力机关权责观念不明确、问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相当普遍。根据省内外的有关报道,有的人大对于已经看中了的重大问题,因为担心“影响关系”而不行使审议权、决定权,造成工作失职;不顾客观条件、客观规律,顺从政府高速度、高指标、“硬发展”的请求而作出决定,造成决策失误;为了“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人大主席或常委会主任接受党委分工,去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拆迁办等方面的行政工作,“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造成工作失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力监督措施,致使问题扩大化,造成“失监”;对众多人大代表提出的重大议事案,左顾右虑,该上手的没上手,造成机遇失却;明明知道某人任某职不合适,但“这是党委交待的”,因而照样通过,造成决定失当。类似这些权责不等、权责不明的问题,已经给人大工作向深层次发展造成了思想性、机制性障碍;也对改善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消极影响。
  建设责任人大,是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主权在民”根本原则下的代议制。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人大,人大作为被授权者,就有责任、有义务把人民的权力行使好,以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权力”—“人大的责任”—“人民的利益”,这是人大工作万变不离其宗的运作规律。在这环环相扣的“权、责、利”链条中,任何一环都分割不得、替代不得。而现在“人大责任”环节没有引起关注,造成“三环”的脱节,造成人大在实践中地位被“矮化”、性质被“虚化”、作用被“弱化”。实际情况表明,没有责任,人大工作就没有压力、没有动力,也没有约束力,使许多人大职权处于“闲置”、“亚行使”、“不行使”状态。为此,我们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高度,加快建设“责任人大”:一,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的观念,把人大的意志体现好;二,增强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观念,把人民的意志体现好。
  建设责任人大,也是民主政治推进的必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有责任把重大决策的目的、根据、过程、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人民有所交待,对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有所回应;人大有责任在全局问题、重大问题、突出问题的审议和监督上,把握时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形成国家意志;人大有责任把人民监督人大的法理进行物化、条文化,建立“可问责人大”的具体制度,使人大的权力行为处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公共媒体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人大权力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建设责任人大,当前应从以下几个层面上展开:
  第一,人大向被监督客体问责。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监督下,具体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法律之责,负工作之责。人大问责,一是要使这三个国家机关明确到,权力与责任是对应的,必须保持权力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的均衡与一致,不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大委托的,必须依法、合理、民主地行使权力,切实对人大负责,让人民满意。二是要使这三个国家机关明确到,自己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必须尊法、守法的重点门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尊法的意识、守法的觉悟、执法的水平,对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影响极大,必须承担起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三是要使这三个国家机关明确到,人大与本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必须全身心地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监督措施,凡是本机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长远问题,要主动向人大报告;凡是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政况,要主动征求人大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建立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渠道,加快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的机制,以及人大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问责的机制。近三年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出了关于保护贡湖水厂饮用水源、保护惠山青龙山城市“绿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开展了有力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还对综合整治城市河道水环境、开展“扫黑除恶”保障社会治安等问题,向政府提出规范性要求。这些负责、问责举措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政府一位干部说:只要人大下决心,最难的问题我们也要把它解决好,也一定能解决好。
  第二, 人大代表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广泛权力。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力的使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代表权力的指向,是本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四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审议、询问、批评、议案、质询、罢免等权力,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向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质疑和责问。对此,有关国家机关有责任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而不能采取等闲视之、爱理不理、“重解释,轻解决”的态度。代表法之所以要赋予人大代表议政免责、人身特别保护的特权,目的就是让人大代表无后顾之忧地为人民担当起议政、督政、监政的责任。代表法之所以要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目的就是要求所有的组织和公民,无一例外地负起支持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责任。党、政各级组织及其干部,应该从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民主决策、健全民主管理出发,高度重视代表的“问责”,高度重视对代表的“负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具有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持证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人大有关会议的权利,这些都是人大代表参政、问责的正常渠道和合法形式。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文件: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这将进一步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和质量。
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代表的问责,无论是在广度、深度、高度、力度等方面,都尚有不足。广度方面,代表参与问责的面还不广,问责所涉及的问题还不广;深度方面,代表问责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困难比较多,而揭示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的矛盾比较少;高度方面,着眼于政府的职责、官员的责任,因事及人的问责比较少;力度方面,代表问责的形式比较呆板,问责手段软弱,类似质询、官员述职评分、特定问题调查、大会审议发言等刚性手段一般都不被起用。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公众向代议机构问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代议机构,其第一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负责。人民是代议机构的授权人,对代议机构的运作状况、工作效能有知情权;对代议机构是否集中人民意愿、表达人民意志,是否有效监督同级行政、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有问责权。人民的知情权和问责权是议会民主的题中之义,也是议会民主和议会作用的助推器。而现在公众从媒体获取的人大信息非常肤浅、简单和呆板。他们看到的人大,只是“领导人的面孔”、“举举手、拍拍手的场面”。要建立代议机构与民众之间双向、互动的信息管道,使人大的意志真正“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有责任尽可能地增加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建立健全公民旁听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的听证制度,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制度;各级人大有责任通过公告的形式,通过媒体、网络的渠道,把工作公诸于社会,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各级人大有责任强化人大代表与选区、选举单位的联系机制,把公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批评、建议收集起来,整改后再反馈下去。可以相信,通过加强公众问责环节,一定能增强人大工作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人民性。
  第四,选民或选举单位向人大代表问责。“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为人民”就是人大代表的职责和责任。在我国300多万五级人大代表中,不乏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为民执言、为民办事的优秀代表,但是,“身居代表位,不负代表责”也绝不是少数。有些代表把代表职务当做一种荣誉,缺乏人大代表的意识,成为“名誉代表”;有些代表借口工作忙不参加代表活动,缺乏代表的责任感,成为“挂名代表”;有些基层代表不了解大局、不善言语表达,缺乏议政的素质和能力,成为“哑巴代表”;有的代表会前懒得调查、会上懒得动笔,缺乏议政的热情,成为“零建议”代表。在这里,我们不妨列出两表,来分析一下人大代表议政的热情和责任心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此表列出的四组数字,表示了各届人代会上,平均每年每个代表所提的建议数,如十届人大586名应到代表、5年共提出建议2412件,人年均为0.83件;十三届人大目前3年中,428个应到代表共提出建议615件,人年均0.48件。
这条曲线显示出以下几个信息:1、代表人均建议数逐届递减;2、递减幅度较大(十三届仅为十届的58%);3、对代表的议政热情不能估价过高(如,2005年的市人代会上,428名代表只提出211件建议,人均不到半件。因为有不少代表提2件以上,所以有多半代表没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4、应该对代表建议大幅度递减、代表议政责任心不强的现状,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此表反映的四组数字,是各届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所提议案的年均数,如十届人大5年中,共提出78件议案,年均15.6件;十三届人大目前3年中,代表共提出24件议案,年均8件。
  图二曲线显示的信息,基本上与图一类同:人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重视、加强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
  建设“责任人大”,“责任代表”是基础。怎么样来增强代表的责任心?有三帖药方:选举时把好代表“进口关”----提高当选代表的素质;选举后加强代表的培训关----增强代表的议政能力;任期内重视对代表的问责关----鞭策代表为人民尽心尽责。
  有人怀疑,向人大代表进行“问责”,可以不可以?我认为,选民或选举单位向代表问责,现在不是能不能、要不要这样做的问题,而是必须这样做。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没有太多的机会和具体的形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法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再没有太多的责任和高涨的热情努力行使民主权力,那么,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严承诺,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人民”与“人民的代表”之间,加一个“问责”的机制,通过人民向代表问责,使人民的权力具体化、责任化、规范化。
  目前,受人大工作制度和有关条件的限制,选民或选举单位采取主动政治行为,对—进行问责,存在一定的难度。现在比较好的办法,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监督。据报道,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本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办法》。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被评议的代表要在3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向选民通报。对在述职中“满意票”达不到60%、50%的代表,分别给予“诫警”、“劝辞”,对不接受述职安排的、或“满意票”达不到40%的、或整改不力的代表,分别予以罢免。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推出了省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对在述职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人大代表提出告诫;对不履行职责、损害人大代表形象的代表,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代表,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他们的这些做法,很值得借鉴和推广。
  除了上述四项问责内容外,还有诸如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问责(因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负有法律监督责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机关各工作部门问责等两个方面的人大“体内问责”内容。因为这两方面的工作操作比较简单,故不多叙述。
  建设责任人大、开展问责工作,关键要做好两项工作:第一,人大要建章立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还是对人大代表,必须在弄清事实、原委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过当作为的责任、过失作为的责任以及该作为而不作为的责任。第二,各级党委要为建设“责任人大”创造一个好的政治环境,营造一个好的工作氛围。党委要把人大的“责任”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发挥权力机关职能”上,而不要像极少数地方党委那样,定在“凡是党委的要求,你人大照办”上。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关本行政区域重大的、长远的、以及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上,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群众的意愿,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决定、监督和人事工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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