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9-05 13:4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后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送快餐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用餐方式,外送快餐生产经营企业呈快速发展态势。目前我市具备一定规模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单位已达150余家,日供应量20余万份。随着外送快餐业的快速发展,卫生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一是外送快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送和分装等过程中的食品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数不相适应,超负荷生产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严重的食物中毒隐患;二是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管理没有相应具体的法律依据,缺乏切实可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难以适应具体的卫生管理需要,以致监管难度大,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对学校、重大活动承办方、工矿企业等以集体名义订购外送快餐的单位和组织,没有明确的卫生管理要求,难以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全市由外送快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其数量和中毒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初步统计,2002~2004年度全市因外送快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分别占当年食物中毒总数的11.54%、17.31%和20.69%,食物中毒人数分别占当年食物中毒总人数的8.52%、25.22%和35.36%。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管理,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制定《规定(草案)》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规定(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同时参考了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活动快餐盒饭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于今年4月起组织卫生、法制等部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并赴外地进行考察调研。《规定(草案)》的制订经过了认真讨论,征求了多方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又广泛征求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多次召开有关座谈会,广泛听取修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本《规定(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的面积问题
《规定(草案)》第九条对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的面积作了原则规定。从本市近年来由外送快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来看,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偏小,超负荷生产,难以保证生熟食品分开,以致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但因目前上位法对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仅有原则条款,尚无具体规定,从而给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有效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定(草案)》对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与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数相适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日常监管。
2.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承办方等订购外送快餐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承办方等订购外送快餐现象日益普遍。然而,相当部分的订购单位存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无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快餐分装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极易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并已发生多起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解决上述管理中的盲区和空白,《规定(草案)》第二十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承办方等订购外送快餐的单位和组织提出了明确的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以防止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关于对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情况的信息公开问题
鉴于广大消费者难以了解外送快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情况,影响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影响了对外送快餐的有效卫生监管。为此,《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送快餐卫生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使外送快餐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管之下,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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