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63期

人大“依法”应严谨

人大“依法”应严谨

时间:2005-09-09 10: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殊不知,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来不得半点的懈怠和马虎。可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接受检察长辞职后未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即任命代理检察长,且以代理检察长身份放到人代会上选为检察长。当有同志对此做法提出异议时,他们还振振有词地说,情况特殊,面对现实。只好融通融通!笔者认为,人大“依法”应严谨,对这一严肃的原则问题不可融通。否则,与理与法都不符。
  一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系须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须报”,就是必须报,一定报,并非可报可不报。所以,不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是不符合逻辑常识。殊不知,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只是履行的第一道程序,只有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检察长职务才算真正解除。也就是说,在上级人大常委会未批准之前,其检察长身份依然存在,且仍然可以履行检察长职责。如果原检察长的辞职还未得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即刻又任命新的代理检察长,那这个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就又多了一位主要负责人。再说,原辞职的检察长未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即任命代理检察长,且以代理检察长身份在人代会上选为检察长,那这个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岂不是有了两位检察长吗!以上则为一般人都明了的常识。你说这样的代理检察长该不该即刻任命呢?
  三是有损于人大威信。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时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就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等单位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举措。如果人大常委会自身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那监督人家严格执法就缺乏说服力。也就是古人所云,其身不正,岂能正人?这种人大自身执法讲融通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执法打折的现象。这种打折,无疑影响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人大的权威,损害了人大的社会形象。或许有人会说,不要把问题讲得如此严重,检察长辞职上报批准,不也就是走走形式,何必小题大做!这话道出了他们“可报可不报”的内心世界。这种无所谓态度,是对人大工作缺乏认识的自暴自弃心态,是对依法办事缺乏严肃性和责任感的表现,对监督者来说真为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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