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总第166期

关于对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实施限制措施的议案

关于对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实施限制措施的议案

时间:2006-03-08 11: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有效缓解机动车尾气对城市空气的污染,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我市的环境质量,借鉴国内外大城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做法,有必要对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采取限制措施。
               案 由
  近些年来,我市机动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到2005年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机动车辆96万辆,其中汽车28万多辆,摩托车67万多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机动车辆中,高污染车辆占的比例高、排污量大,对城市大气环境和市民身体造成的危害大。
  高污染车辆是指达不到欧I标准的机动车辆。这些机动车辆一是由于出厂时没有配置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和净化系统,二是由于一些机动车辆行驶了一定时间后,其尾气排放控制和净化系统老化。这些高污染车辆的废气排放量相当于欧I标准车辆的5-10倍,欧II标准车辆的10-15倍。问题相当严重。
  虽然近年来无锡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但机动车辆特别是高污染机动车辆造成的污染,已成为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瓶颈之一。有数据表明:城区主要交通干道机动车尾气污染因子超标,高峰时段氮氧化物浓度是低谷时段的数倍。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限行”的呼声很强烈。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机动车辆、特别是高污染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对人体健康危害比较大。这是因为机动车尾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因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诱发许多疾病。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还容易诱发光化学烟雾,对城市环境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目前,上海等地已通过立法,对高污染机动车辆进入市区进行限制。
               建 议
  1、依据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性能,由环保、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以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欧I标准)为分界,将在用车辆划分为高污染车辆与低污染车辆。达到欧I标准的机动车辆可申领“机动车辆环保标志”。
  2、划定禁行区域、时间和设置禁行标志,禁止无“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汽车驶入。3、严格执法处罚,确保方案实施见到实效。对无环保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关于限制通行的机动车辆。
  一是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欧I标准的在用车辆。二是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无锡使用,达不到欧I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无锡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5、关于“限行”的时间和区域。
  城区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06年7月1日起,每天7时至20时,本市太湖大道、兴源路、运河东路、春申路范围内的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天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的禁行区域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扩大到金城路、环湖路、梁湖路、钱荣路、老312国道范围内的道路。
  6、市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限行”的实施方案,增加必要的人力、财力投入。市公安、环保以及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保证“限行”的顺利实施,保证我市空气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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