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05-05 14: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1996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新的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形势,原《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前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需要。因此,及时修订《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将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了预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省人大法制工委的预审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年龄,男性为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为五十五周岁以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经研究,将该项修改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投诉人不愿协助调查,视作放弃投诉的规定不妥,并应当增加投诉受理单位的责任。经研究,将该款修改为“受理投诉的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权益,投诉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此外,委员们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也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一并进行了研究和修改。
  现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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