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总第167期

第三讲:组织原则

第三讲:组织原则

时间:2006-05-08 11: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民主集中制是人大的组织原则
  ●人大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
  ●坚持民主集中制,表达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个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构建起来的。
  民主,原意就是指“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权力”。现代一般将“民主”或“民主政治”归结为“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在世界范围内,人们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总是先关注其国家权力。例如,国家权力的执掌者是否经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的结构是否符合民主原则?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否遵循民主程序?国家权力的过程是否受到民主监控?总之,有关国家权力的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典型形态、首要标志。在当今的中国,唯有人大的民主,才是典型的、有关国家权力的民主。现在,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迈向了市场经济,单一的公有制格局也已经改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是说,我国的民主直面着新的经济基础。市场竞争的铁律效应,使社会利益进一步分化与清晰化,也使社会结构进一步层次化与复杂化,还使各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识日趋强烈。一句话:人大民主的民众基础加强了,社会责任加大了。
  集中,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在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确保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在事关国家利益上,确保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从现实看,转型与发展中的当今中国,各种利益诉求需要经过整合上升为公共政策;大量复杂异常的新问题、新难题,需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予以应对。由于人大是中国唯一经过普选获得人民权力委托的民意机关、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大在反映民意、整合民意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功能:事关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必须经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作出具有国家意志性质的决策。
  由此断言,民主和集中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之本,权力之威。
  民主集中制作为各级人大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在实施中有着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
  第一,民主的目标明确:人民当家作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最真实、最高类型的民主,是最充分、最广泛的民主。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所感受到的民主与这种“最高类型的民主”,还有很大的差距。胡锦涛同志曾经说过:“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现实生活中的民主与理论原则上的民主之所以有较大的反差,原因之一,是有许多领导人,虽然口头上经常挂着“民主”,但实际干起来,则喜欢“民王”或“主民”。“民主”这个东西,一是不能怕麻烦,怕麻烦了,把“民主”的“主”上抠去一点,“主”就变成“王”了;二是不能颠倒位置,把“民主”颠倒成“主民”。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力戒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人大如果缺少了民主,工作就没有了活力、动力;更是因为,人民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构架和运作方式的最重要基础、最鲜明特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集中制,让人大代表充分表达民心、民意,并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意志,达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这个民主过程,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意志的过程,是防止专制滋生、防止国家权力行为随意性、确保国家机器由人民发动由人民控制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永远高举“人民当家作主”的旗帜,善于运用自身民主的特点、民主的机制、民主的力量,充分表达人民的愿望,有效实现人民的利益。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投票表决《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一项重点工程进行投票决定。投票结果为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该决议。人大代表总数中近1/3未投赞成票,在全国人大表决史上前所未有这个表决过程,充分彰显了人大的民主精神:(1)重大问题由人大代表人民作主;(2)多数人决定问题;(3)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民主的程序严明:凡事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证,因为确定程序公正的规则正是结果公正的实现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民主性突出,程序性严明。法律对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规定了严明的程序。正是依靠这些严明的程序,才能保证人大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才能保证组成人员的权力参与,才能保证其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正是依靠这些严明的程序,才能保证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言人的地位,保证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事、议人的职权。地方人大经过这二十几年的实践,在工作程序化方面,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这对推动人大工作的民主化进程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明目张胆地违反人大程序“越规”操作的事少得多了。但是,想方设法地使人大的民主程序简单化、形式化、实用化,却还有人在。比如,有些地方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划调整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没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就直接向社会公布。有的地方在人代会召开前几天还要增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迅即通过一二名政府领导人员的任命,因为他们觉得“放到人代会上去选举,程序太烦,把握性不大”。又如,经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地方党委一纸调令就将其挪作他用。政府提请任命的某人没被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领导不厌其烦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工作”,并要求再次召开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其任命。再如,不少地方的人大报刊报道:众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重大问题议案,不经主席团详细研究、讨论,只凭少数领导的意图,就决定“不作议案,改作建议办理”。人大的程序是法制的体现,是民主的保障。为此,有必要从保障人大国家权力的高度,重申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制止违反民主程序,挤占人大代表民主权利、代行人大整体职权的做法。
  第三、民主的特点鲜明:组成人员一视同仁。吴邦国委员长说:“在人大工作,个人无权,集体有权,委员长也是一票,没有加权系数”,“正是这种机制决定了人大的权威,避免个人利益、个人判断而引起的一些错误”。委员长的话讲清了两层意思:一,凡属重大问题,人大个人无权决定,都得经集体讨论决定;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权力平等,不存在领导人员“含权量”高的问题。
  人大是民主的议事机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方方面面,有着不同的工作阅历、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专业知识、不同的实践经验。他们既有密切联系群众的群体优势,又有各自的智力优势。只有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议案时自主表达意见的机会、充分反映民意的权利,才能使议事机关的决定符合主流民意,符合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共存的真谛。对有些意见一时统一不了的问题,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以求形成共识。
  人大的民主,不仅要体现在行使权力、决定问题的实际工作中,而且要体现在组成人员之间地位平等、权力相同的思想意识中。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委员和代表的权利,不能包办代替、越俎代庖,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充分反映民情民意、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使他们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决策的民众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人大民主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四个“一律平等”:其政治地位一律平等——每个人大代表,不因党派之区别、地位之上下、信仰之异同、财产之多少、文化之高低,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权力一律平等——每人一票,自主投票;其作用一律平等——只要是符合法律、符合民意的见解和议案,就应得到议政集体的称道和肯定;其保障一律平等——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人员的约束,在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概不受法律的追究。各级人大要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原则,推进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为民主决策的模范机关。
  第四、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紧密:民主以集中为追求,集中以民主为前提。
人大的民主集中制,民主是普遍的权利、是集中的前提;集中是民主的结果、是民主的权威。诚然,没有民主的集中,人大就成了专制机关,这是断然不可取的;但是,没有集中的民主,人大成了“清谈馆”,也是毫无作用可言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人大既有民主不够的缺憾,又有集中不力的弊病。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令人担忧。这对人大作用的发挥,对人大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和不良的后果。现在不少地方的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民主发挥得非常不充分,有的会议议题没有紧贴社会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人大开会热热闹闹,群众反映冷冷清清”的状况:有的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审议的时间很少,形成“来不及谈”、“谈不透”的状况;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反映不到大会上和媒体上,被审议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到会听取审议意见、不回答代表和委员询问,形成“人大审议说给人大听”的状况;审议后,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进行归纳、集中,形成“说了也白说”的状况;有的重大问题,虽然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决议或决定,但相关国家机关不着力办理,形成“你作你的决议,我办我的事情”的状况。这些问题,与人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格格不入,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格格不入。总而言之,人大之所以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为的是运用国家机器与人大权威,表达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民主的广度、深度,集中的强度、力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各级人大必须根据党中央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一系列要求,改进和加强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广开民主渠道,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增强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有序参与,使公众视人大的事业为自己的事业,增强人大工作的社会认同度和肯定度;其次,创新议政方式,方便和鼓励组成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无主题发言,鼓励组成人员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并由媒体公诸于社会,增强人大工作的创新能力与活力:再次,增强人大工作的国家意志力。对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交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在下次会议上由组成人员进行票决,增强人大工作的社会约束力;对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友好、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调查、深入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议或决定,并以极大的精力抓好决议、决定的实施,增强人大工作的国家意志力。总之,要通过持久的努力,坚持和完善人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不断提升人大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平台,把人大建设成为人民满意的国家权力机关。□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