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关注“恢复性司法”试行情况
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关注“恢复性司法”试行情况
时间:2006-11-08 1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这一司法模式在西方国家有广泛的适用,而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2005年,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领域率先大胆试行“恢复性司法”工作机制,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6年6月19日,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恢复性司法”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创新举措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并建议要加强宣传,尤其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宣传,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共识,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鉴于当前恢复性司法只是一项非制度性改革,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执行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试行效果考虑,严格掌握尺度,利弊兼顾,规范操作,在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职责,形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良好环境,对一些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各部门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来统一认识,为准备处理案件打好基础。同时,要完善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各方面作用。
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表示,会后将进一步促进公安、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配套衔接机制,推进恢复性司法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2006年6月19日,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恢复性司法”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创新举措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并建议要加强宣传,尤其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宣传,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共识,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鉴于当前恢复性司法只是一项非制度性改革,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执行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试行效果考虑,严格掌握尺度,利弊兼顾,规范操作,在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职责,形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良好环境,对一些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各部门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来统一认识,为准备处理案件打好基础。同时,要完善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各方面作用。
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表示,会后将进一步促进公安、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配套衔接机制,推进恢复性司法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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