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总第170期

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

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

时间:2006-11-08 1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到今年5月底,全市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达12730份,比2005年增长了16.9%;覆盖了24184家企业和116万名职工。其中,单个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11807家;区域、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923份,覆盖了12381家企业和59万名职工。目前已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占全市已建工会企业的80.9%。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工资协商的制度基本形成,协商的质量有所提高;和谐了劳资关系,缓和了利益矛盾;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收入明显增长;推动了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多赢的局面。
  问题及原因
  虽然我市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已初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主要是:思想认识没有完全到位,协商工作难度较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部份地区、企业协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协商的水平不高,协商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激励优惠政策有待更加完善。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进行工资协商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认为是搞形式、走过场。部份经营者认为工资协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激化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二是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只满足于有活干、有钱挣、过得去就行,导致工资协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细化,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了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四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平衡,低素质劳动力供大于求,使企业在对劳动力选择时往往更注重成本最低化。五是我市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劳动密集型、低水平的加工业比重较大,导致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不高。
  意见和建议
  针对现阶段我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落到实处。首先是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富裕无锡的抓手和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既要重视吸引投资环境的建设,也要重视吸引劳动力环境的建设。从短期看,适宜于资本“投资”与适宜于劳动者“投力”似乎是一对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依赖的,一个地方如果能以较高的工资水平吸引高素质的劳动者,给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力,就能真正地、长久地“宜资”。其次要解决认识上的误区。长期来,大家都认为,职工收入应该与企业的效益挂钩。现实情况是:企业的利润不可能持续增长,它受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除成长型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的效益总是波动起伏的。如果按照效益挂钩的办法,这为企业主不给工人加工资提供了借口,职工的工资就不能增长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承认了劳动力是商品,是生产要素,要由市场进行配置。劳动力既然是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即劳动工资就只能由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不是按国家税收的多少和企业的利润高低来分配。这和原材料、能源等其它生产要素一样,是成本和供求决定价格,不能企业的效益好,就涨点价,效益差,就降点价。工资作为生产成本,不具有税后分红的属性,不应与效益挂钩。相反的,应该是成本决定效益,不能本末倒置。我们在协商工资时,主要把握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体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参考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这样一来,问题反而变得简单明了,容易操作。
  既要重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更要注重提高协商的质量。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全面推进,但还是处于低层次的协商,有许多企业与职工签约的工资水平只是略高于全市的最低工资。因此,今后的工作应由大规模推进转向提高质量、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关键是把企业一线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和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资共决的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
  细化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让利于民。去年市政府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过依法协商且低于市工资增长指导线以下的工资允许税前列支,这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全面推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政策不够细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建议政府进一步研究制定一些配套政策并提前给予指导,进一步让利于民,以利于加快全市“富民工程”的建设步伐。
  切实加强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研中发现,部份企业重签约、轻履约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职工群众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可和满意程度降低。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履约情况的督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性及合理性,校正“平均数不等于大多数”和“丰收不增收”的现象。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不能代表一线职工的收入,工资协商的目的在于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要有增长,政策给予的优惠,要确保真正惠及一线大多数职工,这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强化核查,做到事前协调、事中监督、事后评估,防止少数人侵占多数人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