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6-12-09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地方立法规划之后,城建环保工委和法制工委就积极介入,参与了前期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湘根、王金大曾先后多次带领工委同志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我市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区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深入研究了兄弟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为《条例(草案)》的一审工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2日,我委与法制工委又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现将我委对该《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房屋为人们提供了遮风避雨、安居乐业的场所,房屋安全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各类多、高层建筑集聚,这些建筑使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也满足了人们不同的使用要求。但这些建筑建造年代不同、使用功能混乱、结构类型复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根据市房管部门的调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增加安全隐患;盲目加层,增加房屋荷载;房屋装修中擅自改变、损坏承重结构及施工管理不当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等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目前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经过多次修改,这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能结合我市实际,内容涵盖了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在部分条款中融合了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和运作方式,有一定的创新突破及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为使《条例(草案)》更趋规范,经我委审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房屋使用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超出房屋设计允许承载的范围。”建议将“承载”两字改成“使用”,适用范围更广。
二、《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建议删除“在施工前”四字,将“要求”二字改成“取得”,并且在句子结尾增加“后,方可施工”五字。原句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后,方可施工;”这样程序更明确。
三、《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每五年鉴定一次”,建议修改为“每三年鉴定一次”。因为第十六条所指的这些人员密集、活动频繁的公共建筑,是改变了原设计结构、特别是已超出使用年限的建筑,应加强安全监控。
四、《条例(草案)》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建议在“军队”后面增加“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军队、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地方立法规划之后,城建环保工委和法制工委就积极介入,参与了前期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湘根、王金大曾先后多次带领工委同志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我市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区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深入研究了兄弟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为《条例(草案)》的一审工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2日,我委与法制工委又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现将我委对该《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房屋为人们提供了遮风避雨、安居乐业的场所,房屋安全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各类多、高层建筑集聚,这些建筑使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也满足了人们不同的使用要求。但这些建筑建造年代不同、使用功能混乱、结构类型复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根据市房管部门的调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增加安全隐患;盲目加层,增加房屋荷载;房屋装修中擅自改变、损坏承重结构及施工管理不当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等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目前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经过多次修改,这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能结合我市实际,内容涵盖了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在部分条款中融合了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和运作方式,有一定的创新突破及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为使《条例(草案)》更趋规范,经我委审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房屋使用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超出房屋设计允许承载的范围。”建议将“承载”两字改成“使用”,适用范围更广。
二、《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建议删除“在施工前”四字,将“要求”二字改成“取得”,并且在句子结尾增加“后,方可施工”五字。原句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后,方可施工;”这样程序更明确。
三、《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每五年鉴定一次”,建议修改为“每三年鉴定一次”。因为第十六条所指的这些人员密集、活动频繁的公共建筑,是改变了原设计结构、特别是已超出使用年限的建筑,应加强安全监控。
四、《条例(草案)》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建议在“军队”后面增加“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军队、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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