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6-12-09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多、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然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加层改建增大房屋荷载、装修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及相邻施工影响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2003年市房管局对全市二市(县)七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普查,表明:我市有危险房屋2.68万平方米;在36,792户装修户中,拆改结构11,889户、改变使用功能219户,两项占装修户比率为32.9%;拆改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12,108户中,未经安全鉴定的有11,912户,占98.4%。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为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便于操作,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制定该《条例(草案)》,可以更好地规范房屋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我市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的细化,进行必要的补充,增强我市房屋安全工作的实际操作性;二是对房屋改造、房屋鉴定、白蚁防治、危险房屋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三是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参考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房管局成立了起草小组,于2006年4月着手开始起草,并在起草过程中向全国65个城市发出了关于房屋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调查函,比对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吸取成功经验,形成送审稿后,市政府又广泛征求了市有关职能部门,市(县)、区政府,部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工委进行了逐条研究、论证,对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了部分采纳或者全部采纳。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送审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又逐一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作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房屋结构改造设定安全审批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需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审批的四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九条作为补充,对申请安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房屋结构改造的事实一旦形成,将很难恢复原状,或者即使恢复原状,也很难再达到房屋原先的安全性能,因此,采取事前审批的管理方式较采取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就管理效果而言更为有效,也更能降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守法成本。
  同时,房屋改造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不仅仅限于安全审批,可能按照有关规定还要向其他部门(如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申请相关的审批事项,鉴于此,为了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涉及其他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二)关于对房屋安全进行强制鉴定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七种情形作了详尽的规定。前六种情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安全隐患,如自然老化损坏、历史遗留问题、人为破坏等等,房屋安全性不明,因此,如不查明其安全性,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将随时危及到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无法预料地不断出现,为此,我们设置了第七项“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以维护《条例(草案)》的稳定性、严肃性,同时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在改变原设计结构后或者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作出了每五年鉴定一次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旦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大多是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因此,对此类公共建筑的安全性要求更高、更严格。为此,宁波、杭州等城市都有相类似的规定,而沈阳(每两年鉴定一次)、苏州等城市的规定则更为严格。
  (三)关于房屋白蚁预防处理情况的定期公告制度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告。我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属于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而将房屋白蚁预防处理情况的定期公告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督促白蚁预防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关于对危险房屋作出限制规定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租赁、转让、抵押。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明确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也有利于保护善意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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