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1期

第七讲  会“代表”

第七讲 会“代表”

时间:2007-01-08 13: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代表”的真实含义
    ●关于“代表”的几种理论
    ●承认群众的不同利益差别和诉求
    ●处理好十个关系,当一个人民的好代表
  这里讲的“代表”,从一般意义上讲,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代表”的广泛性,二是指“代表”的真实性。“代表”广泛性的实质是讲人大代表的成分:社会各方面、各层次都有代表人物进入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最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文件指出,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代表性,“必须增大基层代表的比例”,“充分考虑各行业群体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利益表达”,“注意使新阶层和弱势群体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能有相应的代表”。文件还指出:“除兼任本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外,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代表”真实性的实质是讲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必须执行代表职务,就国计民生及其他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行使职权。本节讲的会“代表”,着重讲人大代表善于发挥作用的问题。
  现实的代表工作中,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一些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几年下来,说不出几句话、提不出几条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的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生“角色错位”,说:某某市长的“报告很好,我们要好好学习、消化”;有不少代表只是参加参加人大会议,平时记不起来要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些群众向代表反映问题,受访的代表或是不加调查与分析,一股脑儿地将群众意见递给人大,或是采取“既不调查又不反映”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还有的代表将本人的、亲属的要求或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作为代表建议提出;面对群众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问题,一些代表生怕反映了这些问题会牵涉自己、得罪领导,因此采取回避、不闻不问的做法……
  我们知道,人民掌管国家,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行使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还有一种是间接民主,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实施对国家的管理。我国是一个13亿多人口的国家,如果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由每个公民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实施公决,那我们的国家就什么事情都办不好。我们国家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度。国家、省、市、县、乡的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代表着本级人民,掌管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代表”这两个字,分量很重,责任很大,意义很深。每个人大代表都有一个“会不会‘代表’”、“怎么‘代表’”的问题。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关于代表性的三种理论观点。一是强制委托论,也可以称作“唯选民论”。这种理论的主张是,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而不是抽象的“全民意志”代言人,要求代表在议会的各种发言和表决,应严格按照选民的意志行事,而不能按自己的认识和能力独立地判断行事。二是非强制委托论,也可以称作“唯代表论”。这种理论的主张是,代表一经选出,则取得独立的地位,承担独立的责任,代表在议会的发言和表决,不受选民的约束。如法国宪法(1958)第27条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三是集中代表论,也可以称作“唯全民论”。这种理论的主张是,代表是全社会或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代表在议会的发言和表决都要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准则。如德国基本法(1998年修改)第38条规定:德意志联邦议院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拘束,只凭他们的良心行事”。在这三种理论中,强制委托论所强调的是“代表听命于选民”,非强制委托论所强调的是“代表不受选民约束”,集中代表论所强调的是“代表对全民利益负责”。
  我认为,这三种理论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符合我国人大制度的理论和现实。第一,就“强制委托论”(“唯选民论”)主张的代表纯粹“听命于选民”的论点来说。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法律的这一规定,否定了“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的理论观点。我国的五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哪一级,都要在尊重选民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选民或选举单位利益与本行政区域全局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唯选民利益为上”是片面的、不足取的。第二,就“非强制委托论”(“唯代表论”)主张的“代表不受选民约束”的论点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两条规范了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回答他们的询问。现在,许多地方开展的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就是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因此,“代表不受选民约束”的观点、“代表自身行为不直接对选民负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三,就“集中代表论”(“唯全民论”)所主张的“代表对全民利益负责”的论点来说。这种论点,绝对地把选民的利益与全民的利益对立起来,把代表对选民负责与对全民负责割裂开来,其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因为离开了具体的、现实的选民、选举单位利益,而抽象地讲“全民利益”,是不现实的。我们在强调全民利益的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考虑到局部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全局的决策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绝对地强调“全民利益”,这种主张,对于人大代表来讲,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那么,人大代表究竟怎样来把握“代表”的理论呢?我觉得可以用两句话来归纳:人大代表应该是全局论者,但是又不能唯全局是论。
  说人大代表应该是“全局论者”,现在不会有什么争论;而说人大代表不能“唯全局是论”,恐怕会有不少人提出疑问。怎么样来解答这个疑问呢?大家知道,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人民群众中还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差别和利益诉求益诉求,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还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群体,对这些领域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第三方面,为了保证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因此,各级人大产生的代表来自于不同的地区、民族、职业、阶层,以便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社会利益和诉求,可以通过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而介入国家的决策过程。正是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代表理论,并不要求人大代表“唯全局是论”,而是允许、保障人大代表在着力思考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同时,积极反映人民群众中不同的利益差别、利益内容和利益诉求;只要这些利益差别、利益内容和利益诉求是合法、合理的,人大代表就应该积极去“代表”,应用人大代表的身份、权利、渠道,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反映到全局的决策过程中去,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差别引起足够的重视,使人民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这样做,是人大代表具有责任心的体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政治民主性和利益广泛性的体现。
  从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到现在,已经有27年了。记得当初,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多数为道桥、厕所、路灯、菜场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了。许多代表在反映具体民生问题的同时,则更加关注改革、开放、发展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事。这就是人大代表全局观念不断增强的生动体现。人大代表在全局上的代表性,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点:第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和修正后的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把是不是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是不是代表先进文化、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代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并且把实践“三个代表”作为代表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第二,要有较强的判断能力。什么是人民群众的全局利益?什么是人民群众的局部利益?什么问题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大声疾呼、着力坚持?什么问题应该在人代会上或代表小组活动时积极反映?对此,人大代表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正确的选择。特别是对于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更应该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别。第三,要有一定的权衡、整合智慧。我们知道,全局利益或人民的整体利益,在构成上不可能是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包括着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兼顾、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如何正确权衡?如何恰当兼顾?如何科学协调?这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综合素质的体现。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人大代表不但要善于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出来,而且还要善于把自己的意见与其他代表的意见相比较,看一看存在着哪些不同之处?谁的建议、意见更大局一些。只有人大代表在大局方向、大局问题上积极参政、督政,才有可能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形成人代会的整体意志。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每个人大代表在追求自己所代表的地区、民族、阶层人民利益的同时,又必须兼顾其他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必要时甚至做出适当的妥协、让步,牺牲一些具体利益和眼前利益,使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维护。如果人大代表不具备这样的政治智能,就可能造成或者由于其所代表的利益狭隘而无法整合到整体利益之中、或者由于人大代表的意见过于分散致使人代会整体意志的失散的局面。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包括着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兼顾、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如何正确权衡?如何恰当兼顾?如何科学协调?这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综合素质的体现。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人大代表不但要善于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出来,而且还要善于把自己的意见与其他代表的意见相比较,看一看存在着哪些不同之处?谁的建议、意见更大局一些。只有人大代表在大局方向、大局问题上积极参政、督政,才有可能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形成人代会的整体意志。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每个人大代表在追求自己所代表的地区、民族、阶层人民利益的同时,又必须兼顾其他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必要时甚至做出适当的妥协、让步,牺牲一些具体利益和眼前利益,使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维护。如果人大代表不具备这样的政治智能,就可能造成或者由于其所代表的利益狭隘而无法整合到整体利益之中、或者由于人大代表的意见过于分散致使人代会整体意志的失散的局面。
  人大代表如何从全局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我认为必须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以下简略):
(一)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二)处理好人代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三)处理好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见与本行政区域全局利益的关系;
(四)处理好议政中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关系;
(五)处理好敢于议政与善于议政的关系;
(六)处理好听取意见与正确反映意见的关系;
(七)处理好提出建议与督办建议的关系;
(八)处理好行使代表职权与个人利害冲突的关系;
(九)身为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要处理好纪律与法律的关系;
(十)担负领导工作的人大代表,要处理好领导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关系。□(摘自《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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