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7-04-26 15: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市房屋安全形势比较严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装修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了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无锡日报上公布了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分别征求了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了预审。12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预审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因有关条款还存有异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审议情况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现将审议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意见提出,房屋进行结构改造的禁止行为与许可行为相互交叉,难以分清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删除。
  二、关于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不明确;第(四)项的规定是以房屋安全鉴定代替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与有关规定不一致;同时认为,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是增设了一个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主要是从事技术鉴定工作,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均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同时将草案第十八条第四项“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四项)。
  四、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草案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白蚁危害一般是侵害木结构,损坏主体结构的情况较少,不宜作强制性规定;第(六)项的含义不明确;由于是强制性义务规范,第(七)项不宜设置兜底条款。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第(二)项中“以及白蚁危害”的内容和第(六)项、第(七)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主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在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房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申请鉴定,费用也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有利于减灾、抗灾。在审议讨论中有同志提出,对于因相邻施工等需要鉴定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则更加合理。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比较合理,有利于减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不合理负担,建议将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将申请主体分类表述“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二)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期鉴定。考虑到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特别是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件,应当增加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很多委员也提出,应当每三年鉴定一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增加一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将“每五年鉴定一次”修改为“每三年鉴定一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七、关于房屋安全复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目前关于复鉴的法律性质不明,房屋安全鉴定又属于技术性工作,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来直接组织不合适。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复鉴的内容删除。
  八、房屋租赁、转让、抵押的内容属于基本民事制度范畴,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对此无权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删除。
  九、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的法律责任。由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性质不同,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的法律责任单独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十、为了使法规章节的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章节进行调整,将草案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调整为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第四章。
  此外,为了使草案的表述更加科学、准确,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性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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