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效评估

全面贯彻教育督导条例 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的视察意见


时间:2007-06-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一年半时间。为了做好立法评估的基础工作,推动《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6月13日就《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视察,听取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情况的汇报,走访了惠山区政府和惠山区教育局,了解了条例在该区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视察,提出如下视察意见。
  一、条例实施情况
  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和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非常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做了不少工作。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措施,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条例施行后,市政府为贯彻条例精神,确保条例实施,首先从机构设置着手做好基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2月印发了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教育督导室为市政府主管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确定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配置督政与督学两个内设处室,增加人员编制,保证教育督导机构有效、稳定开展工作。其次从机构建设着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3月转发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关于依法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认真履行教育督导职能,依法落实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不分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增加资历深的专职督学,从社会各界聘请兼职督学,以提高教育督导的质量,保证教育督导的科学和公正。
  (二)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取得良好成效。条例施行以来,教育督导机构从督政与督学两个方面着手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与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联合督查考核;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督导,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督查工作;完善对乡镇教育工作的督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发展性评估为重要特点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体系,修订、确定各类督导评估方案。
  (三)国家和省教育督导部门对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实施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多次听取市教育督导部门的情况汇报,希望无锡市在教育方面能提供有益的经验,以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
  此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创新教育督导机制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探索在督、管、办相分离情况下教育督导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二是探索形成市和不设区的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分工负责,分层督导、有分有合、相互协作的区域性教育督导网络;三是探索适应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新要求的工作机制;四是完善教育督导交流协作平台,多渠道交流教育督导经验。
  二、当前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条例实施一年半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上各市(县)区发展不平衡。除宜兴市、滨湖区、北塘区按照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对教育督导机构作了调整,独立于教育行政机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不兼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之外,其他市(县)区都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有的区虽然教育督导机构单独设置,但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仍兼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有的市(县)区甚至教育督导机构仍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分管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督导工作上仍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
  (二)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还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市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不足,需要调进的专职督学因没有相应的领导职数而不能调进;个别符合条件的同志担心经济待遇受到影响,而不愿调入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开展督政还存在困难,还需要借助党委及其他部门的力量一起进行。
  三、切实贯彻执行教育督导条例的建议
  为使条例得以切实贯彻执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尽快完成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调整。首先,政府各级领导要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和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教育督导是代表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力量;教育督导机构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有重要影响。不能把教育督导工作看成是可有可无的,甚至是自找麻烦的工作。其次,《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条例既然已经颁布施行,就必须全面执行。根据条例精神,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其应当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不得兼任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目前一些市(县)、区存在的仍将教育督导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或者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兼任等现象,既违反条例规定,也不利于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影响教育督导成效。因此,有关市(县)区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按照条例的要求,将教育督导从教育行政中分离出来,以促进教育督导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督学机制,按照任职条件,聘任业务精、层次高的人员充实教育督导队伍。教育督导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权威性,专职督学的任职,对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要求,督学等任职人员职级的配备,不能按一般政府机关的要求设置,应高于一般的标准。为了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充实督学队伍,妥善解决好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使他们能安心于督导工作。形成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以专职督学为主的教育督导格局,为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奠定基础。
  (三)按照条例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广泛,应当根据社会现实需要,有重点地开展教育督导。学生减负、校园安全、师生心理健康、教育乱收费、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等等都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问题,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几个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使教育督导工作贴近社会、贴近群众,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