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会调研
第十讲 会调研
时间:2007-07-09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的基本功
·学会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强调“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是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环节。调查研究也是人大代表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见微知著能力、参与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一是凭法律说话,二是凭事实说话。而这“两凭”,靠的是调查研究的真功夫。你要监督法律,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法律实施得如何?为什么实施得好,经验在哪里?为什么实施得不好,教训又在哪里?你要参与人大决策,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详细把握社情民意,就决策的现实性、民众性、科学性作出理性判断。你要提出议案,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重大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建议对策,形成有说服力的材料。也就是说,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功。
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就一些事关全局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抓住问题的本质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效果很大,社会反响很好。许多人大代表在认真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不少合乎时宜、合乎民意、合乎科学发展的议案,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江苏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调研,几个小组深入农村、工矿企业了解情况,共形成了16篇调查报告,为代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作了充分的准备。江苏省人大代表还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数十篇有深度、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代表们普遍反映,通过调研,我们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心里有底了,有话可说了,有议案可提了。事实证明,人大工作的成效和权威、代表工作的深入和进展,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这个基本环节。有些人大代表恐怕要说:我天天生活在群众中,对社会上的事情知根知底,还要调查研究吗?这种说法我不太赞成。我们强调调查研究,目的有两个:一、知其然;二、知其所以然。现在,为什么有相当多的议案或建议,存在着“问题说得不透、道理讲得不深、对策理得不清”的现象呢?原因就是代表凭现象、凭印象提出议案或建议,犯了“走不出,深不下,看不全,听不真”的毛病。这方面,我的教训很深刻。1995年,我到一些乡镇调查人大工作情况,好几个乡镇人大主席对我说:“老陆,你看看这河里的水,比酱油汤还黑了”,有一个主席说:这条河前几年还能划划船,现在淤塞得连鸭子都不能游了。见状,我到市水利部门了解,发现类似问题相当普遍。于是,我在1996年的无锡市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清除河道积淤的议案。但是,议案没能被大会列入议程。为什么呢?是问题不严重吗?是解决问题不迫切吗?都不是!而是我的调查不深不透,没有说服力。于是,我在1997年的下半年,又约请市水利部门,对全市城乡河道的积淤情况认认真真地进行再调查。我发现,在6221条河道中,有5438条河道积淤严重,平均达0.8米—1.5米,最深有2.2米,总积淤量达5000万立方,而且每年还以6—12厘米的速度递增。河道积淤,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调蓄、灌溉、通航能力,加速水质的恶化。接着,我们又到苏州学习他们开展清淤的经验。在掌握了问题的严重性、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和清淤工作的可行性后,我又向1998年的无锡市人代会提出《关于加快清除河道积淤的议案》,得到187名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议案列入了人代会议程,大会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人大代表进行社会调查,最重要的是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性。有的人搞调查,是“坐在办公室想‘点子’,下到基层找‘例子’,回到机关爬‘格子’”。这样的调查研究,误人误事。进行社会调查,切忌事先形成主观框框,然后到实际生活中去找印证,凡是符合自己观点的事实和材料就取来,不然就弃之。这样的调查,搞的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样的调查越深就越有害。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调查前对某个问题有这样那样的看法,是不奇怪的。问题是不能把自己既有的看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调查者必须根据事物的本来面貌修正自己的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进行社会调查,必须处理好间接调查与直接调查、点上调查与面上调查、定性调查与定量调查的关系。在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搜集和研究有关的资料和报告,这是很必要的。但不能把这种间接材料作为调查的根据。调查研究绝对不能走这样的“捷径”。要把功夫花到直接调查上,“身入”基层,“心入”群众: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了解真实情况,了解民心民意,取得第一手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引发思考,鉴别真伪,推敲观点。在调查中,典型事物、典型经验是十分重要的,“解剖了麻雀”就能深化认识,形成可靠的观点。但是,如果只认识典型而不了解一般,就容易以偏概全,调查形成的材料缺乏全局的说服力和指导性。所以人大代表在调查时,必须在认识典型的同时,多了解一些面上的问题和矛盾,把零散的、不完整的认识变为系统的、完整的认识。在调查过程中,除了要对事物作定性的研究外,还要多收集相关资料,对事物作定量的分析、比较。因为,调查结论仅仅判别“是”与“否”是不够的。为什么“是”?为什么“否”?怎样“是”?怎样“否”?必须用事物的数量变化来验证。缺乏科学的数量分析,就难以有科学的质量判断。进行社会调查,必须在调查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深入的研究工作。调查和研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果说调查是为了把握事物的客观真实性,那么研究则是寻找事物的客观规律性。我们要从全局着眼,对调查得来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分清主次求同见异,善于逆向思考求真务实,善于发现苗头把握趋势,善于集思广益写出报告。
人大代表的调查研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调研不同,主要是为行使代表职权作前期准备,因此调研的重点是:运用事实表明自己的观点,依据法律和民意提出对策。调研的内容是: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围绕民生民权中的热点问题。调研的形式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约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召开小型专题座谈了解情况,可以向被调查者发放书面问卷,也可以约请几个代表联合调研。调研的注意点是:选题准,口子小,材料实,建议具体。可以肯定,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调查研究,一定能在行使职权、参与决策方面不断取得进步,进一步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体的作用。
在这里还要说一下与人大代表参加调查有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临时性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非常措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监督法还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应当向产生它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人大或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对该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在大会会议期间调查工作尚未结束,需要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各级人大都有指导作用,有的地方人大就是依据这一规定,开展特定问题的调查。凡是被主席团提名、全体会议通过参加调查委员会的代表,要积极负责地参加调查研究工作,以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可靠、公正、合法。□
·学会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强调“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是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环节。调查研究也是人大代表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见微知著能力、参与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一是凭法律说话,二是凭事实说话。而这“两凭”,靠的是调查研究的真功夫。你要监督法律,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法律实施得如何?为什么实施得好,经验在哪里?为什么实施得不好,教训又在哪里?你要参与人大决策,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详细把握社情民意,就决策的现实性、民众性、科学性作出理性判断。你要提出议案,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重大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建议对策,形成有说服力的材料。也就是说,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功。
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就一些事关全局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抓住问题的本质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效果很大,社会反响很好。许多人大代表在认真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不少合乎时宜、合乎民意、合乎科学发展的议案,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江苏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调研,几个小组深入农村、工矿企业了解情况,共形成了16篇调查报告,为代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作了充分的准备。江苏省人大代表还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数十篇有深度、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代表们普遍反映,通过调研,我们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心里有底了,有话可说了,有议案可提了。事实证明,人大工作的成效和权威、代表工作的深入和进展,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这个基本环节。有些人大代表恐怕要说:我天天生活在群众中,对社会上的事情知根知底,还要调查研究吗?这种说法我不太赞成。我们强调调查研究,目的有两个:一、知其然;二、知其所以然。现在,为什么有相当多的议案或建议,存在着“问题说得不透、道理讲得不深、对策理得不清”的现象呢?原因就是代表凭现象、凭印象提出议案或建议,犯了“走不出,深不下,看不全,听不真”的毛病。这方面,我的教训很深刻。1995年,我到一些乡镇调查人大工作情况,好几个乡镇人大主席对我说:“老陆,你看看这河里的水,比酱油汤还黑了”,有一个主席说:这条河前几年还能划划船,现在淤塞得连鸭子都不能游了。见状,我到市水利部门了解,发现类似问题相当普遍。于是,我在1996年的无锡市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清除河道积淤的议案。但是,议案没能被大会列入议程。为什么呢?是问题不严重吗?是解决问题不迫切吗?都不是!而是我的调查不深不透,没有说服力。于是,我在1997年的下半年,又约请市水利部门,对全市城乡河道的积淤情况认认真真地进行再调查。我发现,在6221条河道中,有5438条河道积淤严重,平均达0.8米—1.5米,最深有2.2米,总积淤量达5000万立方,而且每年还以6—12厘米的速度递增。河道积淤,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调蓄、灌溉、通航能力,加速水质的恶化。接着,我们又到苏州学习他们开展清淤的经验。在掌握了问题的严重性、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和清淤工作的可行性后,我又向1998年的无锡市人代会提出《关于加快清除河道积淤的议案》,得到187名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议案列入了人代会议程,大会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人大代表进行社会调查,最重要的是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性。有的人搞调查,是“坐在办公室想‘点子’,下到基层找‘例子’,回到机关爬‘格子’”。这样的调查研究,误人误事。进行社会调查,切忌事先形成主观框框,然后到实际生活中去找印证,凡是符合自己观点的事实和材料就取来,不然就弃之。这样的调查,搞的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样的调查越深就越有害。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调查前对某个问题有这样那样的看法,是不奇怪的。问题是不能把自己既有的看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调查者必须根据事物的本来面貌修正自己的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进行社会调查,必须处理好间接调查与直接调查、点上调查与面上调查、定性调查与定量调查的关系。在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搜集和研究有关的资料和报告,这是很必要的。但不能把这种间接材料作为调查的根据。调查研究绝对不能走这样的“捷径”。要把功夫花到直接调查上,“身入”基层,“心入”群众: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了解真实情况,了解民心民意,取得第一手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引发思考,鉴别真伪,推敲观点。在调查中,典型事物、典型经验是十分重要的,“解剖了麻雀”就能深化认识,形成可靠的观点。但是,如果只认识典型而不了解一般,就容易以偏概全,调查形成的材料缺乏全局的说服力和指导性。所以人大代表在调查时,必须在认识典型的同时,多了解一些面上的问题和矛盾,把零散的、不完整的认识变为系统的、完整的认识。在调查过程中,除了要对事物作定性的研究外,还要多收集相关资料,对事物作定量的分析、比较。因为,调查结论仅仅判别“是”与“否”是不够的。为什么“是”?为什么“否”?怎样“是”?怎样“否”?必须用事物的数量变化来验证。缺乏科学的数量分析,就难以有科学的质量判断。进行社会调查,必须在调查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深入的研究工作。调查和研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果说调查是为了把握事物的客观真实性,那么研究则是寻找事物的客观规律性。我们要从全局着眼,对调查得来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分清主次求同见异,善于逆向思考求真务实,善于发现苗头把握趋势,善于集思广益写出报告。
人大代表的调查研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调研不同,主要是为行使代表职权作前期准备,因此调研的重点是:运用事实表明自己的观点,依据法律和民意提出对策。调研的内容是: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围绕民生民权中的热点问题。调研的形式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约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召开小型专题座谈了解情况,可以向被调查者发放书面问卷,也可以约请几个代表联合调研。调研的注意点是:选题准,口子小,材料实,建议具体。可以肯定,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调查研究,一定能在行使职权、参与决策方面不断取得进步,进一步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体的作用。
在这里还要说一下与人大代表参加调查有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临时性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非常措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监督法还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应当向产生它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人大或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对该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在大会会议期间调查工作尚未结束,需要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各级人大都有指导作用,有的地方人大就是依据这一规定,开展特定问题的调查。凡是被主席团提名、全体会议通过参加调查委员会的代表,要积极负责地参加调查研究工作,以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可靠、公正、合法。□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