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5期

第十一讲 会 视 察

第十一讲 会 视 察

时间:2007-09-08 15: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视察是人大经常使用的、有效的工作方式
    ●给视察以正确的定位
    ●大代表的视察要讲究目的、方法和效果
  现在,公众从媒体上看到人大最多的活动恐怕就是“开会”和“视察”了。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无锡市人大常委会设立20多年来,组织了大大小小的视察数百次。应该说,很多次视察,因为目的性强、针对性强,很是解决问题,社会反响也好。但是,也有一些视察活动流于形式,群众反映不是很好。做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应该懂得视察,学会视察。
  我国人大代表的视察制度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据张治中秘书余湛邦所写的回忆录《张治中与中国共产党》一书所载:1954年10月1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后,张治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项书面意见,主张每位常委会委员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项建议是送给彭真(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转刘少奇委员长的。毛主席看到了,很是赞赏,并提出把参加视察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又加上全国政协委员,成为几十年来的一项传统制度。党中央对人大代表的视察一直很重视。1955年5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地方各级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党组发出通知。《通知》中说,中央认为,人大代表们定期下去视察工作,应该成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的一种工作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如实地向人大代表们介绍情况。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先后进行了4次视察。视察对象,一般都选择了比较好、比较差和中等的三种类型。视察方式,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视察结束后,写出了几百份报告。“文革”期间,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随着人大制度的中止而停止。1983年,恢复了人大代表的视察制度。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样,人大代表的视察就更加法律化、制度化了。
  视察,是人大根据职权和工作需要,了解本行政区域重大问题,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方式,是为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服务的。通过视察,人大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通过视察,人大切实掌握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通过视察,人大了解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这样,人大的议事、决策就建立在科学和求实的基础之上了。
  从法律上讲,人大常委会的视察,不具备直接行使决定权的性质和作用。也就是说,人大的视察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决定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时的讲话或表态,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但是,这不等于说,人大的视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仅仅是做做样子,壮壮阵势”。这是因为,由人大组织的视察,是一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体行为,是一种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权力行为,是一种了解政情、社情、民情的法定行为,是非常严肃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被视察的机关、地区及单位,有协助人大视察、提供真实情况、提供视察方便、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
  人大要把视察组织好,必须给视察以正确的定位,分清视察与检查调研、与执法检查、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区别。视察与一般的检查调研有区别。一是对象不同。参加常委会视察的,多数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而参与检查调研的人员,多数是人大机关干部。二是课题不同。视察的问题比较重大,而检查调研,专题性较强。三是目的不同。视察,为的是让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直接了解情况,以便他们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相关事项时,能够正确地、自主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检查、调研的目的,是为常委会的视察、决策提供服务。视察与执法检查有区别。虽然常委会的视察和执法检查,都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都是按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的决定组织的,但是,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检查是围绕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在执法检查中,对照的条文、检查的要求非常明确:这个法律、法规执行得怎么样?执行得不好怎么办?而视察与之相比,则要宽泛一些。视察与特定问题调查有区别。特定问题调查,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依法组成相关的调查组织,来查证某个重大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调查委员会进行的调查,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两点,都是常委会视察所不具备的。因此,常委会的视察,不能比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
  视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一周左右。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文件还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提出了大量的视察建议和意见,对反映群众意愿、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对参加人代会的审议、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不少地方的代表视察活动存在着“六多六少”现象:集中视察多,单独视察少;围绕本地中心任务的视察多,围绕民众呼声的视察少;预先通知的视察多,明察暗访的视察少;到条件好的单位视察多,到条件差的单位视察少;视察过程中接触干部多,接触群众少;视察中讲“花”的多,讲“刺”的少。有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有意无意地把代表视察混同于“参观访问”,把邀请代表参加视察等同于“政治待遇”,在组织代表视察时热衷于搞形式、造声势、搞宣传。还有的是“视”而不“察”,“察”而不“问”,走马观花、浮光掠影。这样的视察,有失本意。
  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代表的视察工作:
  有的放矢。视察是为了检查有关法律法规、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还是为了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是想通过视察,对本行政区域某个重大问题调查个究竟,还是想搜集情况,为人代会审议、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视察的目的一定要很清楚。
  有备而去。视察前要做好必要的情况和材料准备。包括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预先了解被视察单位的一些相关情况,明确视察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等等。在视察活动前应该向参加视察活动的代表介绍本次视察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方法和要求,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以便提高视察效果。
  有视有察。视察要做到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事先确定视察计划。但是,完全按照既定计划进行视察,有时会是“雾里看花”或“只见花、不见刺”,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所以,要根据视察的要求和视察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调整计划,特别要对所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视察或跟踪式察访。有的视察,可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察访等方式进行。这样做,有利于接触民众,直接听到民意,了解第一手材料,也有利于掌握视察的主动权。
有察有问。视察要听、看、察、问。对于被视察单位在汇报中提及的、以及在视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有比较有鉴别。开展视察,困难的是如何把握视察中点与面、事与人、因与果、定性与定量等几个关系问题。把握好这些关系,事关视察的质量。点离不开面,要把视察到的情况放到面上去掂量,看其是否具有普遍性;事离不开人,看问题要联系到责任人,特别要分析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果离不开因,要对被视察单位的问题和成绩,进行客观的、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分析,肯定其成绩,指出其问题及成因。这样的视察,客观而又贴切,对被视察单位有帮助,对全局有指导。
  有重点对象。人大代表视察的重点对象,是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人大的视察,看情况在下面,找问题在上面”。代表在视察中,通过“察事”来“观人”、来“评绩”,来分析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命的干部,是不是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不是称职、合格。
  有专业知识的代表或人士参与。人大代表视察的面很广,对知识的要求很高。因此,人大代表在视察时、特别是对自己不太熟悉的行业视察时,可以邀请在相关课题方面知识程度比较高、情况熟悉、敢于发表意见的人大代表参加,或找一二个专业人士参与。这样做,可以避免代表“凭着经验和感觉”,发表议论,避免所提的意见、建议“普通话”多、针对性差,有利于提高代表视察的水平和质量。
  有视察有建议。人大代表的视察,一般是围绕执法中、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进行的。在视察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提出了重要意见,怎么办?不了了之,不对;说过了就算,不对;硬是要求被视察单位、主管部门照办,也不对。笔者认为,代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办法来处理:一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意见”,如实反映情况;二是要求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自己的看法,要求国家机关予以重视;三是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沟通情况;四是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
  有就地视察,也有异地视察。2005年7月至10月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苏南5市的71名省人大代表,到对口挂钩的苏北5市,开展了跨选区的异地视察活动,拓宽了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使他们对于全省特别是苏北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下代表持证视察的问题。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天津市人大首创的,以后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并在代表法和中共中央的文件中得到肯定。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可以由代表本人自主灵活地选择视察时间、地点、内容和对象;可以一个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一同进行;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的单位,也可以明察暗访,倾听群众的意见。代表持证视察比有组织地集中视察,联系群众更密切,了解情况更真实,提出的建议更具可操作性。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拓展了代表的活动空间,扩大了代表的活动能量,增强了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硬度,深受各级人大和代表的欢迎。实践也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但是代表持证视察在许多地方还没有广泛开展。因为在一般人看来,代表持证视察是“个人”行为,缺乏社会认同;有的干部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甚信任;一些部门在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要求约见单位负责人、要求回答某些问题时,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甚至阻挠;有的单位对代表持证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办理不力,推诿敷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抱着不反对、不鼓励的态度,“代表都去持证视察,政府、法院、检察院怎么吃得消?代表要视察,参加人大常委会的视察就行了”;有的地方,片面强调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这些都影响了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积极性和作用的发挥。从人大代表角度分析,有的代表对持证视察感到不适应,认为“一般去了解了解就行了,用不着掏出代表证,那太一本正经了”。有的代表在第一次持证视察中“碰了一鼻子灰”,就再也不去了。这些想法、做法都是对人大代表职位、职务、职权的不够尊重。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的一种方式,人大常委会不应过分抬高持证视察的门槛,而应该给予方便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中遇到困难,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当有关地区或部门不协助代表视察,包括不认真接待、汇报,不回答代表询问,不认真办理代表意见等,应给予批评教育。代表持证视察好的经验,要总结推广。总之,要把代表持证视察这一有序、有效的主动监督行为,纳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大盘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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