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6期

学习贯彻物权法 依法行政更规范

学习贯彻物权法 依法行政更规范

时间:2007-11-29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物权法》颁布以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大。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充分明确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第一,要转变观念。《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应引起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头脑中存在着“无所不管”的思想,没有分清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界限。比如,老百姓反映较大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物权观念而乱作为造成的。《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起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虽然这句话不太全面,但对我们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二,要清理文件。行政管理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作为县级市政府没有立法权,只能依法制订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制订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不能随心所欲,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和措施一定要进行修改或废止,否则,行政机关就会因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而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在《物权法》即将施行之前,建议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清理有关文件,凡是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文件一定要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就废止,该重新制定的就重新制定,不要因为“红头文件”的不合法而影响《物权法》的贯彻。
  第三,要规范行政行为。《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今后,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还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执法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综合管理,使法律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具体来说,首先,行政机关要主动适应贯彻《物权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搞好依法行政工作。其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规定,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农村涉及到征地拆迁的,要对农民和相关组织依法补偿和安置。第四,在城市建设中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并按照《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第五,有关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一。所以,行政机关每个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切实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第四,要加强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和重要职责,在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过程中,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为民服务措施,做到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特别是在实施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行为时,要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和既合法又合理的角度依法行政。例如,《物权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机关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并且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负责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审查工作,尽可能防止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实际发生的物权状态出现偏差,并且应当向不动产交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印等便利。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工作,为老百姓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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