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78期

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的关系

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的关系

时间:2008-03-18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人们都依法办事,依法行事,社会的矛盾也就少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忠实执行者,必须牢牢把握“公正司法”这一依法治国在司法领域的基本要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新时期的司法公正,还蕴涵着司法和谐。由于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比以往更加复杂,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公平问题也较为突出。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相反,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完善性和滞后性。因此,如果法官只是墨守成规、简单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做一个所谓的“忠实”执行者,那么就有可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得到统一。“民不患贫而患不均”,归根到底是要让人民群众能够受益。所以法官应该正确理解公正与和谐的关系,注重平衡事关社会稳定、群体利益的社会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法律解释和精神进行合理调节、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公平的差异,从而形成主观与客观、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均能和谐的格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和谐审判。
  人民法院作为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重要力量,在平衡社会利益、体现人民民主、维护法治秩序、弘扬法治精神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工作要始终置于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去谋划,要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这就需要有一支公正、文明、高效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因此,对内,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职能,加强队伍建设,以严格制度管人。同时,针对法院薄弱环节和审判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各方面的司法水平和能力。作为每一位法官,尤其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充实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注重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本领。对外,人民法院必须将工作无条件地纳入党和国家的伟大建设事业中去,摒弃单纯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积极依靠党委和政府,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
  党的十七大再一次明确了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的行动纲领,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和要求。和谐社会要做到科学发展,实现又快又好,就必须使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但和谐的社会就是要能够运用法治的力量不断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作为法治工作的实践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适应发展的要求,努力提高思维认识,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让法治能够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江苏省提出的“两个率先”还是无锡市提出的“一当好、三争创”,目的无非是要让安定团结的局面更加巩固,要使社会各阶层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要让人民群众能够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最大的实惠。而人民法院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强化和谐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好中求快、优中求进,才能合乎国情、顺应民意。因此,人民法院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投身“两个率先”、“一当好,三争创”的伟大实践中去,努力配合党和政府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奋发昂扬、开拓创新、和谐创优的良好氛围,形成和谐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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