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78期

第十四讲 会“建议”

第十四讲 会“建议”

时间:2008-03-18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建议”与议案的区别
    ·“建议”的内容非常宽泛
    ·积极地行使“建议”权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实践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运用比较多、比较方便的一项职权。
  不少代表往往会问,代表既可以提议案又可以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和“建议”有什么区别吗?的确,这两者有着较大的不同。主要是:(一)提出的人数要求不同。议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由一个代表团,或由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而建议可以由一名、也可以由数名代表提出。(二)审议方式不同。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方可立案,列入大会议程,而建议则由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三)内容要求不同。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而建议不局限于这个范围。(四)约束力不同。议案一经立案,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机关必须办理,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而建议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区别情况,研究办理,并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
  代表有权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可见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都可以提出。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既可以是政治、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等重大问题,又可以是一件具体事项,即使是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人大制度、工作中的建议,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问题,对办理代表“建议”的意见问题,都可以作为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提出。
  人大代表要积极地行使建议权:
  第一,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只要发现值得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反映的问题,就要通过“建议”的方式,积极提出。在代表大会期间,直接向大会秘书处提出。人代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或有关办事机构提出。
  第二,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详细地把问题调查清楚。然后在“建议”中详细写明:提出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提出这一问题;建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代表既要重视提出建议,又要重视督办建议。
  第四,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五,提出“建议”的只能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问题。比如,省级人大代表的“建议”,只能是本省范围内的、省一级的问题,而不要去提市一级的、或国家的有关问题。
  第六,书写“建议”的内容要“一事一案”:就是一件“建议”只谈一件事情。以便有关机关或单位办理与答复。
人大代表积极地行使建议权,和各级人大认真处理代表建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指出:“认真负责地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承办意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好交办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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