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79期

让更多困难群众

让更多困难群众

时间:2008-05-18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我市于1995年在全省率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办案数量以每年25%的幅度增长,2006年以来共办理案件4243件,去年全市各级政府共投入资金270多万元,在省内名列前茅,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和表彰。
  各级政府重视履行法定职责,将法律援助作为建设和谐无锡的“民心工程”,法治无锡、平安无锡的 “抓手”之一,至今已连续六年将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市(县)、区也基本同步开展,采取积极措施,增加人员编制、资金纳入预算,创造工作条件,定期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的职能,形成了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工作网络,全市10个中心都通过了省级验收。加强对新市民的法律援助,把援助伸向特别需要的人群,去年对新市民援助已占总数的57%(江阴市已达68%)。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援助案件,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利。近两年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法规,对近70起案件,85名盲、聋、哑、未成年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过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
  工、青、妇、残联等组织积极参与,发挥了重要联动作用。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总工会建设援助网络,设立专门经费,建立了80多个各级职工援助中心,5个律师援助团,开通12351援助热线,重点对特困、下岗职工、劳模和农民工,开展对劳动报酬、工伤、合同、社会保险方面的援助,近两年援助354件案件,1847人。市妇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聘请12名律师为受侵害的困难妇女提供伤情鉴定和无偿援助,还与联合国开展的中国相关项目相结合,宣传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共青团开通12355援助热线,组织青年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依托律师所建立青少年援助站。残联开展就近、就地援助,市司法局定期派人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咨询和代理等援助服务。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创了良好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有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法制观念有待增强,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措施,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体现的是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因此是“政府的责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动员各种资源,不断推进事业发展。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少数基层政府重视还不够,没有从政治法律的层面认识自身的重要职责,往往考虑困难因素多,程度不同地存在“应付”思想,在组织领导上不够有力,在专项建设保障上投入尚显不足。有的政府部门依法联动协助、共同参与开展援助工作意识不强,国家九部委相关文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另外,社会鉴定评估机构对援助案件仍照常规收取费用。在个别法律工作者中有“优价才能优质服务”的不正确思想,对办理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是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尚不足,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宣传还不够到位,社会群众知晓率和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对法规的内容、援助特定对象、条件、范围还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与大众媒体宣传有关,如江阴电视台有“法律援助在行动”专栏,结合典型案件宣传,效果较好,市级新闻媒体则鲜见有名牌好栏目;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设于政府大楼中,群众难以直接接触了解,使得传播不广,影响减弱。
  三是办案资金成为主要制约因素,保障不力影响发展。目前,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只能勉强保证基本办案需求,特别在基层资金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这使主管部门举步踟躇,一方面想加快推进,另一方面担心资金跟不上难以持续。目前直接参与办案援助的是以注册律师为主,公(专)职律师和志愿者办案相对较少,现行的补贴标准较低,也影响了办案积极性。少数地区还未设置专门接待场所,队伍也参差不齐。
四是执法办案质量不均衡,影响援助实际效果。执法办案质量决定援助效果。从这次调查的法院执法情况看,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援助的85人次案件,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基层法院有些指定案件不够规范,有1件案件交到律师手里时离开庭时间仅2天(规定是10天),影响辩护质量。个别律师对影响大或新类型案件投入精力较多,普通案件则不够投入,质量不高,群众也有这方面反映,值得重视。
  通过调研,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开展法律援助已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为此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尺度之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主管机关、团体组织和全社会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履行法规所确定的义务。在人员、财政、工作条件方面更加重视,不断加大投入——宁可在其他方面省一点、挤一点,也要把这项实事进一步办实,让更多需要援助的人员获得帮助,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政府相关部门要摒弃“与己关系不大”思想,依法主动参与,承担应尽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尽职尽责。
  2. 要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群众知晓率。以各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法规。新闻媒体负有重要责任,可开辟专栏专刊,结合典型案件继续扩大对法律援助意义、主要内容、具体援助对象、条件和范围的宣传。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的场所尽可能就近、方便设置,并挂出醒目的宣传和机构牌子,热情接待群众,通俗易懂讲法,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公安和司法机关也要依法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其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 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主管机关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投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援助工作。从扩大援助面、明确援助范围、更方便群众接受援助等方面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执行好九部委文件,要求社会有关机构对援助案件减免收费,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社会联动机制,以更密切地配合协助主管机关、机构及法律工作者,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建议政府在适当时候建立市法律援助基金,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法律援助事业。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行使职权,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能,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组织更多的法律人才包括志愿者参加援助工作,建立专职律师队伍,依法拓展援助范围,加强宣传和规范化建设,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指导。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力。
  4. 要加强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和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做好指定援助案件工作中,尽早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工作对接,对重要的指定案件尽可能提前通知援助机构(援助机构也要加快工作节奏),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指定案件通知援助机构,以保证辩护质量。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与主管机关工作的互动协调和配合支持,提高援助的水平,共同努力,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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