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79期

合作:促农民致富

合作:促农民致富

时间:2008-05-18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律施行以来,我市各地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重视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氛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发展较快,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有了较好的发展起步。到2007年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7家,社(会)员6.45万人,带动农户20.24万户,总收入20.55亿元,带动农民增收近5亿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涉及粮油、蔬菜、花卉、苗木、畜禽、特种养殖等10多个门类100多个种养品种,覆盖全市农业的主要产业。
  二是探索了较多的组成形式。能人(大户或经纪人)带动型、农技服务组织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乡村干部带动型、培训基地型等多种经济合作组织各有特色,各显其能。
  三是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通过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水平,促进了特色品牌农业的发展。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相比,与农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宣传发动还不够广泛。法律的宣传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合作组织成员对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还了解不多,合作意识、风险意识不强,主动创办和参与的热情不高;少数地方和有关部门干部对该法学习不够,对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责任意识不强。
  发展步伐还不够快速。相对于全市的农户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不算多,目前参与农户仅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3%,带动农户仅占22.8%。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十分突出,地区之间发展快慢差异比较明显,组织构成和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全市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对于专业协会来讲,发展较慢,数量偏少,仅占合作组织总数的31.9%;带动能力强,增收作用大的合作组织总体较少。据统计,目前全市能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有145家,只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47.2%;统一品牌和包装的有78家,只占总数的25.4%;创办加工实体的专业合作组织更少。
  经营方式还不够现代。全市有一些结构紧密、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合作组织,但更多的还停留于传统的经营模式,管理比较粗放,市场预测、产品营销、科技运用能力不强,大多规模不大,层次不高。
  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几个“一号”文件,明确支农惠农政策。今年,省财政安排“三农”投入资金211.2亿元,比上年净增31.2亿元。这些都表明了中央和省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有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被很好地落实到位,党的支农惠农政策没能不折不扣地传递到广大农户。如法律规定专业合作社可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至今不明朗,影响了一些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积极性;相关部门的一些前置审批和地方性规费,如卫生许可、环境评估等问题,增加了合作社依法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农产品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年度复查等费用支出昂贵;合作社发展中还遇到了用地、用电和融资等困难,尤其是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遇到的土地这一关键性制约。
  运行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不可避免地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以及责权利不明确的状况。有的专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与成员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指出,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下阶段,有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探索,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先进经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要加大政府支持扶持的力度,从财政、税收、政策、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加以科学指导,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 强化宣传,思想认识要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规范合作组织的运行。
  二、 积极引导,指导服务要到位。各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调节机制、自我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水平。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要吃透法律的精神和要素,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既要严格按法律办事,又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结合无锡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要科学界定农民的概念,从当前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趋势看,农民不仅是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还应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务农人员、失地农民和异地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要明确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推动的区域和对象,指导各地按照区域指向、功能规划来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在基本农田较多的地区加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各地大力发展不受区域限制的加工型、销售型、域外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延长产业链,搞活农产品流通,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
  三、 能人带动,典型示范要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好,就要十分注重能人的培育工作,坚持能人带动,鼓励那些素质好、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村能人领办、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张旗鼓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增强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要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创建培育工作,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头作用。要以项目扶持为抓手,组织实施好财政扶持项目,重点引导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生产能力、创建自主品牌、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每个市(县)、区根据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典型引路,扩大示范影响。
四、 倾力支持,政策扶持要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对农民、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深厚感情,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国土、供销、银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真正落实中央、省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并按照“三个高于”的要求继续加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工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指导等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同时,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要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少对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前置审批限制,控减前置评估费用,从而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成本,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率。确保用地用电政策的落实,按照“两种体制、一个市场”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农业合作组织的临时用地要优先保证,农业合作组织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优惠价格。
  五、 完善制度,规范运作要到位。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章程和包括财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产品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指导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规范组建方式运作方式,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登记和运行管理,促其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制度促提高,确保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已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进行业务辅导,引导其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暂不具备合作社登记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有方式运作,但也要完善各项制度,做到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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