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时间:2008-05-26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督办单位,是指负责跟踪督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代表建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书写;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可以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代表持证视察专用纸书写。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书写清楚。
第八条代表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图。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的、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属于以上(一)、(二)项所列情况的,应当告知代表通过来信来访或者其他方式提出,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办理。
第三章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按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具体负责代表建议的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检查、总结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督办、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与市人民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集中交办;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转交承办单位,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代表建议。
第四章建议的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做到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办理:
(一)走访代表,与代表直接见面,了解情况;
(二)开展调查,针对代表建议的要求,研究解决措施;
(三)组织座谈,认真听取代表意见;
(四)现场办理,直接答复代表;
(五)邀请代表实地视察检查。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应当解决而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予以解决;
(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因与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由主办单位汇总后负责答复代表;
(五)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作出答复之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并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一条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应当在15日内填写《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办理和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将代表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沟通情况,抓紧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第五章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结果进行检查视察;
(四)对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询问,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如果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的,可以根据代表的意见或者实际情况,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并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六条代表提出的建议发挥较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超过期限未作答复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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