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关于《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时间:2008-05-26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22日,财经工委召开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根据此前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初审建议,我们重点审查了《条例(草案)》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加强食盐专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防范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和假冒伪劣盐产品冲击市场,保证群众食盐安全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优化管理机制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问题。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结合我市实际,将盐业管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项目以来,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先进地区的立法经验,积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直接参与立法起草工作,努力提高此项立法的质量。在秉承食盐专营、巩固小包装加碘盐在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的基础上,把地方立法重点放在建立统一高效的食盐安全监管体制,防止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和工业用盐冲击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问题上,以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为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构建食盐安全保障体系;在规范碘盐的分装、批发、购销、使用和盐产品的专盐专用、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上吸收各方面的成熟经验,建立预防机制和管理防范措施;切实做到食盐安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加大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的惩治力度,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效应。我们还注意把握时代脉博,加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多次就在实施盐业管理中如何注重推进市场化改革,在加强食盐专营管理中如何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和加强人性化服务等问题寻求实质性突破。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就此进行了专题的初步审议,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对原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把切实增强公共监管的有效性和适应国家中长期经济战略的前瞻性纳入了条例草案的框架,以市盐务局为基础的立法起草小组认真吸取了主任会议的修改意见,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部门化缺陷。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内涵,将对我市盐业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今后进一步提高我市盐业的市场化服务水平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二、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很好地吸收了4月2日主任会议初审时各方面提出的具体建议,并在条文繁简和文字的规范上作了推敲完善。但在审查中我们感到仍有个别问题需要斟酌。主要是:
1.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商贩都属于经营者,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建议将“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单位和经营者”,以免引起误解。
2.由于对一个地区是否存在碘缺乏和在食盐中添加多少碘剂量,主要是由卫生部门评定,故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缺碘和加碘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环境缺碘和食盐加碘情况进行评估,盐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并及时上报”。
3.鉴于回收盐、循环盐等盐产品在环保、水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等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删除“用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字样,改为“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回收盐、循环盐等盐产品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将此类盐产品投放市场销售”,以扩大该法条规范的涵盖面。
以上审查意见,请审议。
4月22日,财经工委召开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根据此前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初审建议,我们重点审查了《条例(草案)》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加强食盐专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防范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和假冒伪劣盐产品冲击市场,保证群众食盐安全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优化管理机制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问题。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结合我市实际,将盐业管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项目以来,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先进地区的立法经验,积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直接参与立法起草工作,努力提高此项立法的质量。在秉承食盐专营、巩固小包装加碘盐在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的基础上,把地方立法重点放在建立统一高效的食盐安全监管体制,防止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和工业用盐冲击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问题上,以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为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构建食盐安全保障体系;在规范碘盐的分装、批发、购销、使用和盐产品的专盐专用、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上吸收各方面的成熟经验,建立预防机制和管理防范措施;切实做到食盐安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加大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的惩治力度,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效应。我们还注意把握时代脉博,加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多次就在实施盐业管理中如何注重推进市场化改革,在加强食盐专营管理中如何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和加强人性化服务等问题寻求实质性突破。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就此进行了专题的初步审议,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对原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把切实增强公共监管的有效性和适应国家中长期经济战略的前瞻性纳入了条例草案的框架,以市盐务局为基础的立法起草小组认真吸取了主任会议的修改意见,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部门化缺陷。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内涵,将对我市盐业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今后进一步提高我市盐业的市场化服务水平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二、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很好地吸收了4月2日主任会议初审时各方面提出的具体建议,并在条文繁简和文字的规范上作了推敲完善。但在审查中我们感到仍有个别问题需要斟酌。主要是:
1.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商贩都属于经营者,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建议将“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单位和经营者”,以免引起误解。
2.由于对一个地区是否存在碘缺乏和在食盐中添加多少碘剂量,主要是由卫生部门评定,故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缺碘和加碘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环境缺碘和食盐加碘情况进行评估,盐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并及时上报”。
3.鉴于回收盐、循环盐等盐产品在环保、水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等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删除“用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字样,改为“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回收盐、循环盐等盐产品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将此类盐产品投放市场销售”,以扩大该法条规范的涵盖面。
以上审查意见,请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