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8-05-26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古今中外都对盐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市于1997年出台的《无锡市盐业管理办法》,对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一些不法分子用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和工业用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直接流向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因此导致食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市的纺织、印染等工业较为发达,工业用盐年需求量较大,私运、私购、私销活动屡禁不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加大对盐业的管理,加强食盐加碘专营,消除碘缺乏病,维护盐业市场秩序,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保证群众食盐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无锡盐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和流动人口带来的新课题。无锡商贸流通业比较繁荣,全市各类食品、副食品市场、广益商城、金桥商城等数量多、规模大、商品辐射面广,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是私盐集散的重要场所,管理难度大。
二是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十分频繁。无锡纺织、印染等行业的工业盐需求量较大,而江苏又是产盐大省,邻省湖北、安徽、山东盐源又很丰富,导致私盐频繁流入无锡,且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现象相当严重,增加了盐业市场的监管难度。
三是食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私盐冲销食盐市场危害极大,假冒伪劣盐导致食盐中毒事件频发。近几年在本省、市范围内,相继出现过多起较大的食盐中毒事件。例:2003年3月江阴申港某厂9名民工误食工业盐中毒;同年11月无锡新安一热炒店因为添加有毒盐造成3人食物中毒;2005年一季度省内就连续发生两起食用伪劣盐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63人;2006年4月,江阴新桥镇农村又发生一起因食用伪劣盐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9人当场中毒住院治疗。
四是贩卖私盐活动屡禁不止。由于私盐贩子受利欲驱动,将工业盐甚至假冒伪劣盐直接流向学校食堂、餐饮行业等范围,严重危害到学生和群众的健康安全。从2003年底至今,盐务局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000多起,查缴私盐430余吨。2005至2007年,刑事打击盐业违法犯罪分子18人,从而保持食盐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尽管如此,因涉盐违法成本较低,私盐还是屡禁不止。由于现行盐业行政处罚依据不够完善,导致盐政查处力度的不足。
因此,制定盐业地方性法规,创造一个依法治盐的法制环境,是加大盐政监管力度,确保无锡食盐市场一方平安的迫切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参照了《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参考了《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盐务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07年初着手开始调研和组织起草,期间多次召集江阴、宜兴盐务局讨论,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会议,经过十余次修改形成了现《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盐产品的定义问题
由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产品没有明确界定和定义,一些不法份子为了逃避管理,以“海水晶”、“工业氯化钠”、“印染助剂”等名义贮运、购销,甚至于冲销食盐市场,这给维护正常盐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些省、市在制定和修改盐业法规规章中,纷纷对盐产品加以定义。我省在2008年3月20日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时对盐产品也进行了定义:“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盐、液体盐”。但是对液体盐产品的定义比较模糊,难以界定,操作比较繁杂,不方便日常执法检查。根据国家轻工行业标准QB/T1879—2001优级液体盐每升含290克氯化钠,以290克氯化钠/升为1基准单位,其氯化钠含量60%应为174克氯化钠/升,以此对液体盐产品进行了具体界定。《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产(制)品和氯化钠含量174克/升以上的液体产(制)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盐产品这样定义,把各类盐产品都纳入了《条例(草案)》所规范的范围,有效地防止以借其他名称来规避管理的行为。
2关于食盐的销售安全问题
确保食盐销售环节的安全,对市民安全用盐,并满足因治疗疾病等不宜食用碘盐的市民需求,保护身体健康,体现以人为本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草案)》首先对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健康、安全使用食盐和防范假冒伪劣盐产品等方面知识的宣传进行了规范(见《条例(草案)》第五条),对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将非食用盐产品或者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见《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规定了销售者的义务“发现其销售的食盐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告”(见《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并在《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缺碘和用盐情况进行评估,合理设置非加碘盐供应点作了要求(见《条例(草案)》第十八条)。通过这些措施,确保食盐销售安全,让市民买得放心,吃得放心。
3关于工业用盐的管理问题
无锡纺织、印染等工业较为发达,工业用盐需求量较大,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单位就有1276家,这些单位全年用盐总量在32000吨左右,面广、点多、用量大,这对盐业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的规范带来了挑战,如果监管不利,就给食盐市场带来隐患,难以有效地遏止工业盐冲销食盐的势头。为了维护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保障食盐安全,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政策,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见《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工业用盐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工业用盐应当专盐专用,不得转卖、串换物资、赠与或者挪作他用”(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根据用量和用途,对生产纯碱、烧碱的工业用盐采取自主选择、直接供货、备案管理(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用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购和销售,不得私购、私销(《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
4关于在盐业管理中有关部门的配合问题
《条例(草案)》规范了盐产品的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涉及到盐务、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物价等部门的职能。因此,在具体的执法检查中,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盐业管理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盐业主管机构在查处涉嫌盐业违法案件时,可以告知国家规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暂扣运输工具,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国家规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发现涉嫌盐业违法案件时,应当对运输工具予以暂扣,并将案件移交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古今中外都对盐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市于1997年出台的《无锡市盐业管理办法》,对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一些不法分子用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和工业用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直接流向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因此导致食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市的纺织、印染等工业较为发达,工业用盐年需求量较大,私运、私购、私销活动屡禁不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加大对盐业的管理,加强食盐加碘专营,消除碘缺乏病,维护盐业市场秩序,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保证群众食盐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无锡盐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和流动人口带来的新课题。无锡商贸流通业比较繁荣,全市各类食品、副食品市场、广益商城、金桥商城等数量多、规模大、商品辐射面广,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是私盐集散的重要场所,管理难度大。
二是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十分频繁。无锡纺织、印染等行业的工业盐需求量较大,而江苏又是产盐大省,邻省湖北、安徽、山东盐源又很丰富,导致私盐频繁流入无锡,且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现象相当严重,增加了盐业市场的监管难度。
三是食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私盐冲销食盐市场危害极大,假冒伪劣盐导致食盐中毒事件频发。近几年在本省、市范围内,相继出现过多起较大的食盐中毒事件。例:2003年3月江阴申港某厂9名民工误食工业盐中毒;同年11月无锡新安一热炒店因为添加有毒盐造成3人食物中毒;2005年一季度省内就连续发生两起食用伪劣盐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63人;2006年4月,江阴新桥镇农村又发生一起因食用伪劣盐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9人当场中毒住院治疗。
四是贩卖私盐活动屡禁不止。由于私盐贩子受利欲驱动,将工业盐甚至假冒伪劣盐直接流向学校食堂、餐饮行业等范围,严重危害到学生和群众的健康安全。从2003年底至今,盐务局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000多起,查缴私盐430余吨。2005至2007年,刑事打击盐业违法犯罪分子18人,从而保持食盐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尽管如此,因涉盐违法成本较低,私盐还是屡禁不止。由于现行盐业行政处罚依据不够完善,导致盐政查处力度的不足。
因此,制定盐业地方性法规,创造一个依法治盐的法制环境,是加大盐政监管力度,确保无锡食盐市场一方平安的迫切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参照了《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参考了《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盐务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07年初着手开始调研和组织起草,期间多次召集江阴、宜兴盐务局讨论,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会议,经过十余次修改形成了现《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盐产品的定义问题
由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产品没有明确界定和定义,一些不法份子为了逃避管理,以“海水晶”、“工业氯化钠”、“印染助剂”等名义贮运、购销,甚至于冲销食盐市场,这给维护正常盐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些省、市在制定和修改盐业法规规章中,纷纷对盐产品加以定义。我省在2008年3月20日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时对盐产品也进行了定义:“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盐、液体盐”。但是对液体盐产品的定义比较模糊,难以界定,操作比较繁杂,不方便日常执法检查。根据国家轻工行业标准QB/T1879—2001优级液体盐每升含290克氯化钠,以290克氯化钠/升为1基准单位,其氯化钠含量60%应为174克氯化钠/升,以此对液体盐产品进行了具体界定。《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产(制)品和氯化钠含量174克/升以上的液体产(制)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盐产品这样定义,把各类盐产品都纳入了《条例(草案)》所规范的范围,有效地防止以借其他名称来规避管理的行为。
2关于食盐的销售安全问题
确保食盐销售环节的安全,对市民安全用盐,并满足因治疗疾病等不宜食用碘盐的市民需求,保护身体健康,体现以人为本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草案)》首先对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健康、安全使用食盐和防范假冒伪劣盐产品等方面知识的宣传进行了规范(见《条例(草案)》第五条),对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将非食用盐产品或者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见《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规定了销售者的义务“发现其销售的食盐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告”(见《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并在《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缺碘和用盐情况进行评估,合理设置非加碘盐供应点作了要求(见《条例(草案)》第十八条)。通过这些措施,确保食盐销售安全,让市民买得放心,吃得放心。
3关于工业用盐的管理问题
无锡纺织、印染等工业较为发达,工业用盐需求量较大,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单位就有1276家,这些单位全年用盐总量在32000吨左右,面广、点多、用量大,这对盐业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的规范带来了挑战,如果监管不利,就给食盐市场带来隐患,难以有效地遏止工业盐冲销食盐的势头。为了维护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保障食盐安全,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政策,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见《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工业用盐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工业用盐应当专盐专用,不得转卖、串换物资、赠与或者挪作他用”(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根据用量和用途,对生产纯碱、烧碱的工业用盐采取自主选择、直接供货、备案管理(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用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购和销售,不得私购、私销(《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
4关于在盐业管理中有关部门的配合问题
《条例(草案)》规范了盐产品的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涉及到盐务、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物价等部门的职能。因此,在具体的执法检查中,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分装、储运、购销、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盐业管理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盐业主管机构在查处涉嫌盐业违法案件时,可以告知国家规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暂扣运输工具,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国家规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发现涉嫌盐业违法案件时,应当对运输工具予以暂扣,并将案件移交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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