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80期

以人为本 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以人为本 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时间:2008-07-18 16:3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通过市人大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面对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如何开展内务司法工作,我们作以下三点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使内司工委的工作与时俱进
  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所面临的新形势,就是十七大确定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新要求。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着手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性地发挥人大各项职能的作用,为夺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时代赋予了人大新的历史使命,人民群众对人大寄予了新的期望。这一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全面实现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
    内务司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肩负着协助人大常委会联系与监督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和“检、法两院”的工作,关注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同时也要负责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还要处理涉诉涉法信访工作。内务司法工委工作的好与差,直接影响到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法制环境建设监管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内务司法工委的工作特点,不仅涉及法律性事务多,当前又处于事多人少的状况,更需内务司法工委的同志,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尽快适应新形势,用新的理念武装头脑,振奋精神,做到与时俱进。
  二、努力提升内司工委人员的思想品位
  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搞好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方向。要使人大内司工委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必须加强内司工委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升内司工委人员的思想品位。
  通过对十七大精神的深入学习,我们按照“以民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即严格执法、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司法理念),贯彻市委提出创建“法治无锡、平安无锡、和谐无锡”的建设目标,考虑从四方面提升内司工委人员的思想品位:一是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搞好新一届人大内司工委工作的坚实基础;二是将坚持促进和保障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搞好新一届人大内司工委工作的努力方向;三是把 全力推进“法治无锡、平安无锡、和谐无锡”的建设工作,作为搞好新一届人大内司工委工作的重要目标;四是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公正、诚信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作为搞好新一届人大内司工委工作的务实要求。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的工作目标、坚定的工作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我们一定能使内司工委工作实现与时俱进。
  三、正确把握大局, 注重处理好四种关系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既对人大常委会规范开展监督工作,行使监督权,进一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向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句话,要求各级人大机关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理念,增加人大监督的透明度和效果。人大机关所面临的新大局,要求市人大内司工委和其他部门,要尽快适应这种新情况与新要求。我们感到,如要充分发挥好工委在人大实施监督工作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必须注重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总结经验与创新发展的关系。为了开创内司工委工作新局面,我们十分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将其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加以巩固和发展。长期以来,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的工作职能,只有与各工委相同、笼统的职能要求,没有符合自身工作规律与特点的职能要求,使换届后的新任工委负责人,多半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循守旧行事。为了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我们总结以往的工作规律与经验,制订了符合内司工委工作规律与特点的各项工作制度,如主任、副主任岗位责任制度,集体议事办公制度,学习制度,等等。这一举措得到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重视与肯定,并在市人大机关各部门中推开,形成了市人大机关上下一致建章立制,开创新局面的氛围。
  其次,处理好支持与监督的关系。监督法颁布的前后,我们在协助常委会对司法部门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一直很好把握一条原则,即监督中有支持,支持中有监督,使监督与支持达到辩证统一。在维护司法机关工作权威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支持不护短,监督不替代。如在具体处理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事务中,不因不搞“个案监督”,就放松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中反映的司法不公、执法失当、侵犯百姓权益等问题的监督与处理。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做到三点:对一般的信访件,该转办的及时转办;发现有些疑问的信访件,该交办报结果的,仍要报结果;有错不纠的,进行跟踪督办直至纠正。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正确的,认真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矛盾,做好息诉工作,减少越级上访,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如发现司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实存有错误,即采取口头交换意见或发出建议书两种形式,督促司法机关自行启动内部监督程序,认真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一做法得到省内人大同仁们的认可,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由此促进和保障司法机关朝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建设目标,不断前进。
  第三,处理好形式与实效的关系。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党委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民政工作关心的热点、法律法规实施的难点进行监督时,不论采取视察、执法检查或调研的形式,我委在配合中都能从帮助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实质,制订计划方案。做到会前能认真调研,会上有审查意见(即提供一份求真务实的调查报告),会后有办理情况,事毕有良好效果,以此推动司法民政的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民政工作的期望。
  第四,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关系。人大地位是高的,权力是大的,但都只能体现在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上。作为人大的办事工作机构,不是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部门,这就给各工委开展工作,处理具体事务,带来了一个份内与份外的工作关系问题。如各部门都一味强调“份内与份外”的工作关系,势必造成工作上的矛盾,影响到人大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在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中,对外联系工作中、接待工作中和处理群众信访中,在服从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办会室的调度下,注意把握四条:一是协助不越权,二是配合不替代,三是支持不敷衍,四是能办不推诿,确保人大的各项工作协调、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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