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请求,依法由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受理信访是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是发挥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实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委会办公室的信访机构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六)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五条常委会受理信访的范围是: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

  第六条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按照各工作机构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办公室对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其他工作机构按其职责范围受理有关信访事项。各工作机构之间的信访转办事项,应报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签定。

  第七条信访收发登记。

  (一)接信。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常委会领导和办公室收到来信的登记。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收到的来信,在办理前应交办公室登记。

  (二)接访。常委会设信访接待室,为维护机关的办公秩序,各工作机构的所有接访一般应在信访接待室进行。办公室定时接受来访,对非接访时间突然来访的人员也应认真接待。涉及其他工作机构的来访,或来访人员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接访的,由有关工作机构接访。来访人员要求约见常委会领导的,由办公室报分管副秘书长定。

  在来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按有关信访法规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传达室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维护来访秩序的工作。

  (三)接电。各工作机构接受信访来电时,除要求隐匿有关情况的外,应询问来电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问清反映的事由,做好来电记录,及时交办公室登记。

  第八条信访办理。

  (一)自办。依法应当由常委会办理的信访,由接受信访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自行办理,如按职权范围应由其他工作机构办理的,送分管副秘书长阅示后交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必要时,也可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办理。

  (二)转办。一般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的,转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属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职权范围的,转有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办理。

  对不属常委会受理范围的信访,应由办公室及时、负责地转有关机关或地区处理。

  (三)交办。重要信访,全国、省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由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阅示后,制作交办函交有关部门办理。信访交办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会办。需要与政府、“两院”或其他单位、部门会办的信访,经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持进行。

  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立即报告常委会领导,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对自办、交办、会办和要求答复的转办信访的办理情况,要依法加强跟踪监督工作,明确办理期限,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或信访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依法交承办单位复查。

  第九条信访统计和归档。常委会的信访统计和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工作机构应将信访情况和办理结果分类综合后报办公室。

  第十条信访信息工作。信访信息是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监督政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来源,信访信息工作应及时、如实地反映信访问题和信访工作状况,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信访信息的收集、汇总、编辑、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与政府、“两院”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联系,健全市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网络。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定期与对口部门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推动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要明确专人做好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本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

  第十三条按照信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信访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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