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阅文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阅文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工作机构接到送阅文件后应及时阅签,尽可能当天阅毕;当天不能阅完的文件,由秘书处收回保管。
二、主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需要办理的文件,应当由办公室负责文件批阅的领导批注意见,秘书处负责传阅及催办。
三、绝密、机密、秘密等密级文件,按《保密法》规定和领导批注的意见,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
四、文件借用,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指定专用文件夹内的有关文件,不得抽、留和横传。
五、阅文人应当在文件传阅单上签注姓名、阅文日期。
六、离退休人员阅文,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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