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介绍信管理使用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介绍信管理使用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印模、介绍信,由办公室秘书处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印章外出,不准随意将印章和介绍信交与他人管理使用。机关各室、委、处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须按文稿审核程序,分别经党组正、副书记,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或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后,方可登记用章。
三、机关对外联系公务用章,须由用章部门分别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登记用章。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要使用办公室印章的,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登记用章。
五、出具介绍信,必须按管理范围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并在存根上注明用途。未用的空白介绍信,及时退回办公室秘书处。
六、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因事外出,应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指定专人代理。
七、印章使用要规范,盖印位置要正确(压年盖月),字迹要端正清晰,防止歪、倒或模糊不清。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刻制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构变动或更名,原印章应交回办公室秘书处切角封存,不得随便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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