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81期

第十七讲 会评议

第十七讲 会评议

时间:2008-09-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评议的由来与发展
•参加评议的几个关节点
•关键是落实整改
  评议,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方式。
  1980年4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刚组建不久,就组织20多个人大代表,花3天时间视察商业局、房管局、卫生局的工作。我以《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工作》为标题进行了报道,强调了人大代表“评议”的角色、评议的手段和“评议”的意见。不日《新华日报》就在头版头条刊出。《人民日报》也很快予以转载。党报这样重视这则报道,看中的是人大代表严肃地对政府工作进行评议:“是”还是“不是”?为什么“是”?为什么不“不是”?今后怎样更好地“是”?改正“不是”。以后,各地报端时常有人大评议的消息:乡镇人大对“七所八站”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对某个政府责任部门进行工作评议,人大为追究国家机关某一项重点工作的责任而组织的专题评议,人大围绕某一倾向性问题开展对政风、行风的评议……人大的评议不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且代表参与度高、运用频次加快。如1993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作,该市15000余名几级人大代表参与,共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51000多条。江苏省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组织了4次工作评议,而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开展了5次工作评议。事实充分说明,评议已经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行之有效的“重头戏”,成为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加大人大监督力度的重要方法,成为依靠人大代表、发挥人大代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对代表评议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说:“实践证明这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代表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评议活动之所以能得到几级地方人大的一致看好,之所以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呈现强劲的扩能之势,是因为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我国的政体: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有责任,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评“好”议“差”;是因为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依靠代表、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动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评议,把“公仆”的工作置于“主人”的直接监督之下;是因为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规范有序的工作特点:评议谁,谁评议,评什么,怎么评,评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公诸于众,一板一眼地、公开地进行;是因为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抓大事、抓关键的工作要求:人大评议,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围绕社会热点、人民群众议论多反映大的机关、部门或行业,并抓住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展开评议;是因为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工作目标:通过评头品足,肯定成绩,摆出问题,狠抓整改,跟踪督查,使被评议者以新的精神面貌开创新的工作。
  评议可分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两种。对于述职评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4年8月18日就监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时说: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考虑到从总体上来看,地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还处于探索、试验过程中,草案对述职评议未作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的一种方式,为了促进干部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监督法应予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述职评议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的一种新做法,至今还处于探索阶段,而且各地情况不同、做法不一,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还是不作规定为好。
  工作评议是从评议某一项工作入手。一般可分为准备与发动、调查与研究、评议与测评、办理与督办、奖励与惩处这五个阶段进行。在准备与发动阶段,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某个部门或某项工作为评议内容,并把评议的目的、要求、力量组织、时间安排分别通知被评议的对象和参加评议的代表。被评议的对象要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查、纠的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参加评议的代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查与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视察、检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被评议对象的总体工作情况、执法守法情况、勤政廉政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人大决议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特别要对被评议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在评议与测评阶段,要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情况汇报,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评议,提出询问,并对被评议部门的工作及汇报进行书面测评。在办理与督办阶段,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整理后,书面送达被评议对象,由其制定整改方案再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或开展再评议。在奖励与惩处阶段,人大常委会对政绩突出、接受评议积极、整改措施得力的领导,可予以表彰、奖励,反之,给以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对于多次督促而拒不整改的,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依法撤销其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现在的问题是,不少地方的评议重形式、轻效果,“认认真真走过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评议肯定成绩时金光闪闪,说到缺点时星光点点,谈到问题时隔靴搔痒”。形式主义的评议,不但使得一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厌倦评议,而且使得被评议的部门或人员“不当回事”,有的甚至借评议之机进行“自我宣传”、“自我表扬”。可见,评议这种“刚性”的监督方式,在这地方被形式主义软化了。
  怎么办?许多地方现在特别强调评议过程中的“测评”工作。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法。评议条例缺乏测评程序,就是“没有牙齿”的“糯米条例”,评议就如捏“橡皮泥”。江西省、河北省以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方案规定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则通过主任会议纪要的形式确立民主测评制度。2002年浙江省有30个市县人大常委会主动将评议测评结果送交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投票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作为今后评价这些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业绩的“档案”。
  上述的“五个阶段”,体现出“两大特点”:一是评议内容集中(指定的一个部门或一项工作)、时间集中(在规定的一二个月或三四个月内完成);二是评议的对象具有法定性--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评议的主体具有法定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评议的场合具有法定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只能由这种具有国家权力职能的会议来进行评议,使评议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人大代表在参加评议的过程中,要做到“两讲”、“三论”、“四把握”。“两讲”,就是在评议中,人大代表要讲社会真情,讲群众真意。评议活动是面对面的,对事又对人。人大代表不能顾情面,说半句,留半句",更不能一味地"莺歌燕舞",而要坚持法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社会真实情况讲出来,把人民群众的真实心愿说出来。“三论”,就是在评议中,人大代表要就事论人、论理、论法。摆事实、讲道理;摆事实、讲法制;摆事实、讲责任,把评议搞深,搞出成效来。就事论事的评议,引不出教训,也下不了整改的决心。“四把握”,就是在评议中,人大代表要把握四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被评对象执法正确与否、政绩求实与否、政况透明与否、政风清廉与否。同时,要关注其人大意识和群众观念,鞭策他们虚心接受人大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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