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关于《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时间:2008-10-08 11: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审议报告    朱建平    2008年10月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审查意见作如下报告: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依法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客观要求,很有必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参加体育运动强身健体、休闲娱乐已逐渐成为一种健康的时尚。为满足日益扩大的体育消费人群多方面的需求,我市开设的经营性体育活动项目不断增加,且规模越来越大,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产业。一些体育经营活动场馆在设施、器材等硬件上参差不齐,在人员配备、应急措施等软指标上也相差甚远;一些以惊、奇、险为特点的体育活动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些都给我市的体育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体育经营活动场所1348家,其中涉及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有105家。如何规范体育经营,特别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目前体育市场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市政府曾于1998年颁布施行的《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整治体育经营市场,规范体育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体育市场的发展及其情况的变化,原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规范体育经营活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广大体育运动爱好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更好地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又具有前瞻性的、便于操作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适时的、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经过比较充分的调研论证而形成,切实可行。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工委在麻建国副主任的领导下,较早地介入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3月中旬,又在王金大副主任带领下,与法制工委和市法制办、体育局的同志赴广州、厦门、苏州等地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学习;同时在网上查询收集了其他城市有关体育经营立法的信息资料。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送审《条例(草案)》后,我工委又将该《条例(草案)》发送各市(县)、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并会同法制工委召开了市发改委、法制办、体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规划局和市体管中心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论证,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特别是对开办专业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后置性”行政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但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但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更注重实事求是地解决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有利于我市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相信能对我市体育经营管理工作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条例(草案)》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斟酌,有待完善。
  总的来讲,《条例(草案)》由于广泛而积极地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目前已经比较成熟。进入审查程序后,我委经再三斟酌,认为仍有个别地方需要继续推敲,修改完善。
  (一)关于高危险体育项目定义的表述。《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省级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建议将“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改成“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这样表述,既涵盖了原有定义的全部要素,又突出了“安全保障要求高”这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必然要件,似更全面、准确。
  (二)第十条在“许可申请”之前,建议加上“高危险体育项目”。因为《条例(草案)》只确定高危险体育项目才须申请许可。完整表达可增加确定性,避免歧义。
  (三)第十四条对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管理,国家和省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市级主要是执行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建议删除。另外,本《条例(草案)》的管理对象主要是本市体育类企业单位,外地来锡和其他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也应以适当方式纳入管理,以避免管理的盲区和法律应用的空白。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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