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时间:2008-11-08 11:4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审议报告    陈国宁    2008年11月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环资城建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是各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保持建设工程领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本因素。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根据新三年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近期建设项目安排,一段时期内我市城乡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将不断增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将面临管理任务繁重、管理难度增大的局面。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条例(草案)》自今年初开始酝酿起草,我委同时积极介入,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多次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指导和参与了《条例(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同时吸收湖南省、上海市、哈尔滨市、苏州市等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使《条例(草案)》的制定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市政府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内容涵盖了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的方方面面。《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责,强调了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另外,《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吸收了我市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已经取得的工作经验和运作方式,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二、我委经过审查认为,本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仍有个别地方需要酌情修改,以下为修改建议:
  1.建议在第一章增加条款,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为第二、三、四章展开各单位责任做好铺垫。建议条款内容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建议设为第三条,其他条款顺延。
  2.第七条中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应设置禁止条款,建议增设第一款为“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原第一、二款合并为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单位如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同时,应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处罚条款。
  3.第九条第一款内容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二款涉及地下管线切断及位移,应增加相关行政许可要求,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当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与移位;依法需要获得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4.施工设备、材料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建议增设条款对施工设备、材料出租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建议内容为“出租施工设备、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设备、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议设为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款顺延。
  此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尚需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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