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好归侨侨眷权益
依法保护好归侨侨眷权益
时间:2009-01-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于1990年制订,又于2000年10月31日修改,修改后的《保护法》实施至今已有八年。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无锡市引资、引智、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前一段时间,随市人大常委会麻建国副主任及民宗侨工委的同志一起对我市贯彻《保护法》的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研,了解了情况。就此谈一点粗浅的想法。
我市贯彻落实《保护法》总体情况是好的,广大归侨侨眷是满意的,但是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下列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我市贯彻落实《保护法》总体情况是好的,广大归侨侨眷是满意的,但是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下列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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