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5-0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自古以来河道就是维系人民繁衍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我市有大小河道6000多条,全长7000多公里,河道水系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社会活动对河道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水污染日趋严重,水域盲目填堵,水事纠纷和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其结果是河道遭受破坏,水体污染,水系萎缩,河道功能日益衰退,严重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河道水安全、水环境的综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河道管理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还缺少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河道管理法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河道综合整治和管理的成效。因此,进一步健全我市水法规体系,推进河道水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对改善我市整体水环境、提高水资源质量,确保水供给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好河道、管好河道、改善水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为迫切,市委杨卫泽书记也对我市的河道管理立法工作作出了批示:“治水先治河,治河先立法”。在当前加快太湖治理、限期完成水环境整治目标的大背景下,通过制定《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推进全市河道水系依法管理,是治理太湖、保护水源的迫切需要,是改善我市河道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是统一有序管理河道水系,切实推进“河长制”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解决目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利于完善我市水环境治理保护法规体系,使全市河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二是有利于明确职责,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三是有利于发挥河道水系基础设施作用,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四是有利于保护现有河道水系,保障河道水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制定《条例(草案)》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于2008年9月着手开始调研和起草。市人大农经工委、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给予了充分指导。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赴杭州、苏州、宁波等城市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初稿)》。2008年11月—12月初,市水利局经征求交通、国土、规划、环保和各级水利部门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交通、农林、城管、建设、规划、财政等职能部门和江阴市、宜兴市及各区政府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条例(送审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期间邀请市人大农经工委和法制工委的负责同志一起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论证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理意见。2009年3月,针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难点,市人大常委会又再次组织赴苏州、上海、宁波三市考察,有针对性的吸取了立法先行城市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2009年4月13日,市人大又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顾问会议,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就《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咨询,积极采纳了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对河道管理机制、整治和保护、利用与管理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我市河道与航道关系比较密切,又都有各自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该条款的设计上,即兼顾了两者关系,又便于水利与交通部门在实际管理中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河道与航道,避免因职能交叉而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同时,考虑到国家和省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已有相关上位法作了规范,为了避免重复,在第二条第二款中对流域性河道的管理也作了原则规定。
    (二)关于管理职责的分工
    《防洪法》和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市自2007年起大力推行“河长制”管理,市委、市政府专门下发了《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由全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河长”。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政府职责,有利于河长制工作的全面、规范推进。
    同时,在第五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理顺了河道管理体制。为加强河道日常保洁和维修养护,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属地管理、政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管理原则,这样规定,既适应了河道日常保洁工作现状,又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加大管理力度,保障河道保洁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于河道保护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科学整治、利用、保护河道,避免因水面率减少影响防洪排涝安全和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统一规划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条例》特别突出和强调了河道规划的作用。第八条对全市河道规划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第九条提出了河道规划对水面率控制的基本原则,第十条明确了规划控制线和规划保留区。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河道的统一规划管理,保障河道规划的实施,确保我市河道现有水面率不降低。
    在强调规划控制的前提下,针对近年来建设开发过程中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强化河道保护的管理措施,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出了水面占补平衡原则,即占用河道必须进行等效等量补偿,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以确保全市河道水面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河道水系的综合效益。
    (四)关于保障防洪安全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更侧重于防洪安全,对河道管理中水生态环境的要求涉及较少,为此,《条例(草案)》对进一步加强河道水质保护,改善水环境作了明确规定,体现在《条例(草案)》的各个方面:一是规定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二是规定通过加强科学调水引流等措施促进河道水生态环境的修复;三是突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指导性作用,严格控制河道面源和点源污染,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上旅游、经营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四是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规定既要保证地区防汛安全、又要满足施工期间调水引流要求、不得破坏水质。这些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我市特色和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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