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5-0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用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其家庭生活困难,对于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也非常及时。此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内容可行,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补充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委再次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磋商、研究,邀请省人大有关立法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名称。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修改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在名称中开宗明义地表明救助的性质和前提;同时也与实践中对该种救助活动的称谓基本相同。二是突出“特困”二字,可以避免申请人滥用该项权利,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关于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发放;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救助金由各救助机关提出本部门预算,民政部门进行汇总编报,更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本条例规定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发放,编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的救助金预算。”“民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汇总编报、管理和拨付。”
    三、关于申请救助的条件。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第十条列举了申请救助的四项条件。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市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属于救助的条件之一,为使法规的条理更清晰,表述更合理,可以并入第十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同时将草案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项,表述为:“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四、关于法定扶养人的表述。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法定扶养人”包括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但为了使表述更清楚,便于群众理解,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定扶养人”修改为“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改用被动语式是为了更确切地表达立法原意。
    五、关于救助情况的公布。为了体现草案第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应当遵循的公正、公开原则,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具体表述为:“救助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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