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时间:2009-05-0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最近,我委对《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依法治理河道、改善我市水环境的迫切需要
    无锡作为以水为特色和核心的江南水乡,河道水系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河道水系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与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维护其良好的水环境和水生态,对于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保障民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染物,随意填堵河道、设置障碍阻水和侵占河道水资源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造成河道水环境日趋恶化,河道水系日渐萎缩,河道功能日益衰退,河道水质恶化也直接污染了太湖水环境,河道应有的作用和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条例(草案)》经过了比较充分的调研论证,较为成熟可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将《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年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委在丁卜人副主任的领导下,积极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3月中旬,在丁卜人副主任的带领下,与法制工委、市法制办、水利局、交通局的同志赴苏州、上海、宁波等地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学习,及时召开座谈会进行借鉴吸收。《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市法制办、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推敲,并召开了相关部门座谈会,将《条例(草案)》发送各市(县)、区人大财经工委书面征求意见。我委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逐条的梳理和认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目前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增加了不少创新条款,内容涵盖了河道规划、整治、保护与利用的方方面面。《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河道分级管理权限,落实了河道日常养护管理职责,特别是对针对河道水面保护采取等效等量原则落实替代补偿工程的措施、加强河道保护和利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不但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好地借鉴了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处理好河道与航道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吸收了已有的工作经验和运行方式。《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对我市河道的科学规划管理,促进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条例(草案)》需要斟酌完善的几点建议
    总体来讲,《条例(草案)》经过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吸收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经较为成熟。经过我委认真审查,有个别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的推敲和修改完善。
    (一)第四条第二款内容建议修改为“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河道管理所需资金。”这一款主要写的是资金投入问题,从苏州、上海等地加大河道管理资金投入的经验来看,要使河道管理取得好的效果,必须首先保障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第十五条中“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我循环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建议改为“维持河道必需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的自我循环和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因为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不仅是保障生态所需,同时也要保障生产、生活所需;同时,从我市河道水系调控目标来看,在河道水环境全面改善的基础上,平时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口门控制,提高河道水系的自我循环能力。
    (三)为使前后表述一致,第四十一条最后一句建议改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尚需作进一步的斟酌。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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