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总第185期

第二十一讲 监督权(一)

第二十一讲 监督权(一)

时间:2009-05-18 12:3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人大监督的“四个特性”、“五个功能”

•法律监督的目标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府两院”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点是:国家权力归根到底是属于该国的全体人民的,国家机构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要来自人民的授权。在民主化进程中,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同时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监督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亦即控制机制,反映了权力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一项权力。美国学者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中指出“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从议会制度的发展趋势看,监督权在议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强制性权力,其实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控制机制,其职能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防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人大的监督具有四个特性,即:法律性——保障法律的实施;事后性——防止不适当地干涉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间接性——不直接去处理违法、不当行为;权威性——人大的监督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人大的监督具有五大功能,即: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功能,对保障人民意志的强制功能,对重大问题的审查功能,对执法守法的督导功能,对政风政绩的评议功能。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的、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而监督权,则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最经常、最直接的职权。江泽民同志指出:“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纵观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近30年来,人们对人大实施监督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对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今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人大的监督,按内容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大职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被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列为地方各级人大的第一项职权。显而易见,人大在法律监督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但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从主观上讲,投入的精力还不多,进行监督的力度还不够;从客观上讲,由于监督客体的特定性以及监督程序上的复杂性,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难度比较大。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目前人大的法律监督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

  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提升人大工作平台、树立人大形象和权威的必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通过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努力,我国虽然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但是,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作为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为第一职责的人大,悉心研究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可以说是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形式比较多,如执法检查,视察司法工作,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专题审议公民关注的重大执法事项,对相关司法干部进行法律考试,以及受理公民对法院、检察院的申诉、控告、检举等等。现在运用得比较多的,一是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就其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决定,从而增强了法律监督的约束力。二是执法检查。早在1984年12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正式采用了这种法律监督方式。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倡议和组织下,全省70个市、县的人大常委会联合就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历时3个多月执法检查。这次“环保风暴”,对江苏省依法治水、治污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大进行法律监督的目标,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此,在监督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另一方面,要督促其健全严格执法、自觉守法、模范护法的自我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使执法、司法工作真正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即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人说,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意思是说,人大也不得干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宪法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在其列。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大有权对法院、检察院是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以法律监督。

  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讲,主要的精力是监督那些带有共性的违法问题以及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等等;对于法院、检察院来讲,要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2006年5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的联络工作,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了解和监督检察院工作创造条件。据悉,江苏省、市两级检察院已建立代表联络机构,联络工作办公室的电话、传真、人员名单等已对人大代表公布。这种做法符合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的趋势,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拓展法律监督的深度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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