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总第186期

用好破产重整制度 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用好破产重整制度 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时间:2009-07-1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今年3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播出了无锡中院破产重整案专题节目——《破茧》,无锡市常务副市长徐    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非常感慨:“办一个企业不容易,办成一个企业也不容易。但是,一个企业如果倒掉了,他势必会对整个职工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所以,我们(政府)是不希望看到这种局面的。”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不少企业遇到发展困难,企业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加。简单宣告破产,意味着企业关门、工人回家,不仅债权人权益受损,也会带来不少社会问题。为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好破产重整制度  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最近,无锡德发印染有限公司最后一批债权人拿到了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至此,所有债权人按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得到预期清偿,企业也获得重生。这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创造性地运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又一成功案例。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革命。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相对原则,相关制度尚缺乏操作性,如何用好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不少企业遇到发展困难,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债权人想要回投资,企业想生存下去,职工想保住饭碗,各方利益交织,案件的审理事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
    “如果简单宣告企业破产,那样将意味着企业关门、工人回家,不仅债权人权益受损,也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积极的司法引导和干预,创造性地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先后审理了德发印染公司和长椿金属制品公司两起重整案,使两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重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人民法院用好破产重整制度提供了经验。
    长椿金属制品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石油管道、镀锌板等产品的加工企业,拥有14条完整生产线,60%以上产品出口外销,国内外市场已有成熟客户100余家,2006年销售额曾达到13亿元。受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影响和金融危机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企业遭遇了成立以来最强的“寒流”。从2007年11月起,长椿公司100多家债权人中的50多家,相继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破产还债,50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企业一时人心惶惶,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管理层也人心涣散,大家就等着破产还债了。
    要不要让企业破产?无锡市中院的法官颇费思量:要么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还债,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要么采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积极对长椿公司实施法律拯救。
    长椿公司债权总额6.6亿多元,资产评估总额2.3亿多元,显然资不抵债。企业破产须首先偿还有担保的债权人,其次才考虑其他债权人。“经过我们初步测算,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不足14%,让企业破产,结果只能是‘双输’。”承办法官蒋馨叶说。
    经过调查,长椿公司虽然陷入困境,但技术骨干保留完整、产品存在市场、企业可能获得新的资金注入等有利因素依然存在,符合新的《企业破产法》中首次规定的破产重整的条件。同时,企业领导层也多次向法院和债权人表示,希望通过重整获得生机。无锡市委、市政府也在法院、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积极沟通,希望寻求企业走出困境、维护社会多方稳定的良方。
    但是,破产重整谈何容易?无锡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谢唯成介绍,破产重整在破产法修订前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特别是如何把握好多方利益的平衡,实践中面临着压力和挑战”。
    无锡市中院还是决定迎难而上。为严防长椿公司资产流失,立案后,法院立即指定长椿公司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对长椿公司的债权债务账册、文书、资料等进行审查,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核对,并确定了资产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同时,考虑到长椿公司对自己的经营运作比管理人更专业,按照长椿公司的申请,法院决定由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作重整计划是重整过程的一项关键工作。为了确保长椿公司的重整计划能够落到实处、切实可行,无锡市中院专门就长椿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征询债权人、市台办、市银监局、金融办、锡山区委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要求长椿公司将相关单位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融入到重整计划中,使计划更务实、更具体。
    2008年6月23日,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听证会,97家各类债权人代表对企业能否进入破产重整进行了听证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的债权人表示同意,体现对长椿破产重整的信心和愿望。10月30日,法院又精心组织债权人会议,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关键性表决。74名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代表,分成三组对企业重整方案进行了讨论,结果所有债权人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
根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长椿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若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则有望在3年重整期内逐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
2008年11月25日,长椿公司顺利复工,100多名职工像过年似地放起鞭炮,庆祝公司重获生机。员工们说:“我们的企业正式复工了,对于员工来讲是件好事。假如企业要破产的话,我们就没有工作了!”
“重整改变过去‘一破了之’的情况,有效平衡债务人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做到‘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三赢’局面,实现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褚红军说,“拯救有重生希望的困难企业,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更是当前全市法院促进增长、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今年3月19日,在总结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无锡市中院制订了《关于正确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较为明确和细化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操作步骤等,在细化、规范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5月4日,无锡市中院召开“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下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究”研讨会。无锡市政法委副书记魏持红就政府在破产重整案中的作用探讨时指出:企业的破产重整只有法院(的力量)是不可能进行到底的,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莅会,他们对无锡市中院善用司法重整、拯救受困企业所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指出,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还不起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本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使然。对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破产倒闭清算是其最终的归宿。但对那些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手段加以挽救,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避免破产,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职工,乃至关联企业、所在社区、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无锡市中院的做法具有创新意义,值得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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